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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高某某贩卖毒品案)_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19〕26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05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市博望区**镇**村**村**号,抓获前住潍坊市潍城区西市场三街14号院佳兴宾馆206房间。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92********,汉族,专科毕业,工作单位潍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安丘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3月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3月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13日至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潍城区先后多次以每个300元到450元不等的价格向高某某、李某某、鞠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96个共计约76.8克。其中贩卖给高某某80个共计约64克;贩卖给李某某12个共计约9.6克;贩卖给鞠某某4个共计约3.2克。

2、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采取微信转账的方式将从张某甲等人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转手贩卖,共计92个,约73.6克。其中贩卖给张某乙25个共计约20克;贩卖给李某某59个共计约47.2克;贩卖给鞠某某8个共计约6.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李某某、鞠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玉红

2019年11月27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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