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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高某某等诈骗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11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村**座**梯**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02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陈某某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陈某某为骗取被害人张某乙钱财,以“高利放贷”为由让被害人张某乙投资。2019年4月以来,被害人张某乙在福州晋安区**镇**号楼**号住处陆续向被告人提供的账户转账人民币141450元,之后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陈某某为蒙蔽被害人张某乙,将人民币20180元以高利贷利息的名义转回给被害人张某乙。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陈某某以参与网络赌博获利高为由,将被害人张某乙拉入事先组建的“威尼斯外围”的赌博群参赌,之后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陈某某虚构四人赌博输了人民币60万的事实,将被害人张某乙之前放贷投资的人民币141450元抵扣赌博的损失。

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陈某某又以“高利放贷”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55200元,期间将人民币600元以高利贷利息的名义转回给被害人张某乙。上述骗取的钱款由三名被告人平分。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及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各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7万元,共计人民币21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2、证人证言:刘某某、徐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张某甲、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达人民币17587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文骏

检察官:陈  冰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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