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村**号**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杨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0时许,范某某在昭阳区**附近与杨某乙发生抓扯并打架,后范某某邀约李某甲(在逃)、王某甲、张某乙等人到**与杨某乙打电话邀约来的李某乙、王某乙、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杨某甲等人发生打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杨某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聚众斗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远航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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