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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93********,回族,小学文化,宁夏海原县人,户籍在宁夏海原县**乡**村**号,无业。2019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9月4日至10日临时寄押于海原县看守所。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86********,回族,小学文化,宁夏西吉县人,户籍在宁夏西吉县**镇**村**组**号,无业。2019年9月9月5日至10日临时寄押于海原县看守所。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某与李某某、关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梦佳会所五楼一包间喝酒唱歌,期间陈某某在上卫生间时与李某某因排队顺序问题发生口角,后李某某至陈某某等人所在包间门口进行挑衅,李某某、张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再次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关某某、马某某二人闻讯赶来帮助李某某、张某甲,关某某持酒瓶与马某某、张某甲、李某某一起对被害人陈某某、张某乙进行殴打,致陈某某头部外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下血肿,头皮多处裂伤;右眉弓部皮肤裂伤;╋1牙体缺损(未露髓、修补术后);面部软组织挫伤。致张某乙头皮瘢痕;头皮血肿;面部瘢痕;眼部挫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9月4日,张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3.证人樊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彩艳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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