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张某甲,别名张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3026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住北京市房山区**乡**村,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被告人项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10228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项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6年至2020年8月期间,向被告人项某某销售“一想就硬”、“植物伟哥”、“一炮到天亮”等保健品,被告人项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10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村**商店处向宗某某销售黄色和绿色保健品各3粒,经检测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西药成分。2020年8月25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项某某店内查获“一想就硬”、“一炮到天亮”等18种保健品,经鉴定其中15种保健品内含有“西地那非”西药成分。2020年9月9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张某甲处查获“极品金伟哥”、“一炮到天亮”等8种保健品,经鉴定8种保健品内均含有“西地那非”西药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项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保中
检察官助理:祝 萍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项某某现羁押于密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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