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村民,无业。2018年3月29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都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都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都兰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曾用名韩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镇,捕前住河南省郑州市**区,无业。2018年4月24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都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在逃,2018年7月23日都兰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区。2018年7月4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都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都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年7月24日都兰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曾用名叶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区。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都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都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都兰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县,无业。2018年4月24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都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在逃,同年6月10日被都兰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县**镇,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县,无业。2018年7月24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都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都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年8月29日被都兰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无业。2018年7月23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都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都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年8月29日被都兰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张某丙等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审查后,认为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2018年9月18日报送海西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月2日海西州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朱某某、孔某某、叶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张某乙、刘某某涉嫌窝藏一案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告知七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夏某某(另案处理)、索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丙(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在都兰县热水乡盗掘古墓葬,为此寻找专业的盗墓人员,由被告人张某丙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随即联系被告人韩某某,韩某某又联系被告人朱某某、叶某某,被告人朱某某联系被告人孔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上述六被告人从河南省来到都兰县后,暂住在被告人索某某家中,由孙某某出资购买了铁锹、绳子、十字镐等作案工具,伙同被告人夏某某、张某丙、索某某等人前往都兰县热水古墓群羊圈墓进行挖掘数次,未盗得文物,随后返回原籍。经青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鉴定,所盗墓葬地址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热水墓群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唐代大型墓葬,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
2018年3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得知自己被网上追逃后,为寻找隐藏处所,遂前往内蒙古**县**镇被告人张某乙处,被告人张某乙得知韩某某系公安部A级通缉令在逃人员后,仍向其提供住所,并联系了被告人刘某某,让其去**县接韩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韩某某是通缉在逃人员的情况下,从河南省郑州市驾车到内蒙古**县接回韩某某,为其提供了住所和财物,帮助韩某某藏匿。2018年7月23日,都兰县公安局在河南省郑州市刘某某家中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清楚,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同案犯供述、青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涉案文物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七被告人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朱某某、叶某某、孔某某盗掘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古墓葬,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刘某某明知被告人韩某某是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藏匿,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苏亚力夫
附:
1、被告人孔某某、张某乙现羁押于都兰县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甲、叶某某现羁押于乌兰县看守所;
3、被告人韩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德令哈市看守所。
4、案卷材料1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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