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韩某某、孙某某、齐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二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由本院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由本院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由本院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黑龙江省望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由本院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某某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孙某某、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孙某某、齐某某等人在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冠豪工地宿舍喝酒喧哗,张某甲因隔壁宿舍的被害人姜某甲敲墙壁提醒而恼怒,与孙某某、齐某某至隔壁宿舍闹事,韩某某随后赶至。张某甲、韩某某先后对被害人姜某甲、邓某某进行殴打,孙某某对姜某甲进行殴打,造成二人受伤,姜某甲手机损坏,齐某某将邓某某手机夺走摔坏。经鉴定,姜某甲、邓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张某甲、齐某某于2019年9月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韩某某、孙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3日、9月6日被抓获。

2019年9月7日,张某甲、韩某某、孙某某、齐某某向姜某甲、邓某某赔偿人民币5万元,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谅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胡某某、崔某某、姜某乙证言;

3.被害人姜某甲、邓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孙某某、齐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孙某某、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孙某某、齐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孙某某、齐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自首、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韩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孙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齐某某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自首、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雷

2019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10426****;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707292****;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1881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146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