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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霍某某等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号,曾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1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3日被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霍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相城区**街道**村**号。被告人霍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虎丘区**镇**小区**幢**室。被告人陆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8日被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次。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以被告人霍某某、陆某甲、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次。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上述案件本院受理后,均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辩护人和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决定对上述案件合并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6年至2019年期间,各被告人在本市相城区**街道多地开设赌场,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初至2018年初,梁某甲(另案处理)在本市相城区**街道以**街茶馆店为据点,先后租赁、购买、占用茶馆附近多个民房、**村蟹塘棚、**村蔬菜大棚、**村拆迁房、**村小树林棚子、**湖赌船等场所,形成30余个赌博窝点,组织廉某某、尤某甲、江某某、尤某乙、夏某某、周某甲等多人,以“牌九”“二八”“梭哈”等方式赌博,并抽头渔利。其中2017年3月4日至6月1日,该赌场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490余万元。

被告人霍某某于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在该赌场内从事望风等工作,牟利人民币5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7年期间,在该赌场内向赌客张某乙、高某某、江某某等人提供赌资16万余元,并收取高额利息。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在该赌场内向赌客高某某、陆某甲等人多次提供赌资5万元,并收取高额利息。

被告人陆某甲于2016年初至2017年,在该赌场内向赌客张某乙、张某丙、高某某等人提供赌资25万余元,并收取高额利息。

2. 2018年7、8月,任某某、许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相城区**街道**庄张某乙家中等地开设赌场,组织赌客楼某某、周某甲、钱某某、荣某某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某甲等人负责抽取庄风,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2万元。

3.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霍某某及李某甲、李某乙(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相城区**街道**村蟹塘小屋、**村北甲上拆迁房、**村一河边拆迁房等地开设赌场,组织赌客楼某某、周某甲、钱某某等人以“牌九” “二八”等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廉某某、江某某、周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霍某某、刘某甲、张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证人楼某某、周某甲、童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二)聚众斗殴

2017年11月26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受梁某甲纠集后纠集席某某(已判决),伙同陈某某、张某丁、张某戊等人,与赖某甲、赖某乙、成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双方持钢管、鱼叉、菜刀等工具在本市相城区**湿地公园附近斗殴,致梁某甲、张某丁、成某乙、郑某某受伤。 

经鉴定,梁某甲、张某丁、成某乙的伤势构成人体轻微伤,郑某某的伤势构成人体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鱼叉;

2.书证:病历资料;

3.证人赖某甲、赖某乙、成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证人赖某甲、赖某乙、成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三)非法拘禁

1.2017年3月,李某甲、梁某乙、张某丁等人(均另案处理)分别出借赌资给赌客尤某甲。2017年9月13日10时许,张某丁等人在本市相城区**街道一停车场将被害人尤某甲带至张某丁经营的**驾校内,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先后到场参与讨债;梁某乙、张某丁等人对被害人尤某甲实施殴打;逼迫被害人尤某甲写下高息借条;逼迫被害人尤某甲签订租房协议;逼迫被害人尤某甲承诺取得拆迁房屋后出售还债。当日下午3时许,被害人尤某甲离开。经鉴定,被害人尤某甲的面部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2. 2017年上半年,梁某甲、梁某乙、张某丁、费某某、刘某乙(均另案处理)分别出借资金给赌客陆某乙(已殁)用于赌博等,后费某某在陆某乙车辆上安装GPS。2018年1月20日11时许,费某某、刘某乙、张某丁等人在本市相城区**街道**村一饭店找到被害人陆某乙后,带回被告人张某丁经营的**驾校内,后又带至多个地点或拘禁或讨债。期间梁某甲、梁某乙、费某某等人先后到场参与讨债。期间梁某乙、费某某、刘某乙等人,使用打耳光、橡胶棍殴打、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被害人陆某乙逼迫其还债。期间,被害人陆某乙被迫签订高息借条,被害人陆某乙女儿陆某丙被迫转账部分还款给被告人费某某。当晚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相城区**街道一KTV内参与对陆某乙的看管。次日下午14时许,张某丁、刘某乙带被害人陆某乙返回家中筹款时,被害人陆某乙家人报警。后被害人陆某乙将拆迁房款用于归还上述债务。

另,2017年下半年,梁某甲、陆某甲、楼某某分别在赌场内出借资金给赌客张某丙。梁某甲于2017年12月底,指使张某戊在被害人张某丙驾驶的车辆上安装GPS定位器。2017年12月30日19许,根据事先安装的GPS定位器提供的信息,被告人陆某甲受梁某甲纠集,伙同多人驾车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找到被害人张某丙后,强行将被害人张某丙带回苏州。当晚,被告人陆某甲等人将被害人张某丙带至**咖啡馆、**影视城店铺、**KTV包厢等地进行看管,通过言语威胁逼迫被害人张某丙筹集资金还款。次日下午4时许,被害人张某丙还清债务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租赁合同、病历资料、银行交易流水;

2.证人周某乙、马某某、凌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尤某甲、陆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被害人廉某某、尤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辨认笔录。

另,2017年左右,为索要赌债,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丁多次至本市相城区**街道被害人陆某乙家中楼下蹲守,期间任意毁损房屋玻璃。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出借资金给赌客蔡某甲。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等人至本市相城区阳澄湖镇蔡某甲父母经营的**绒业有限公司,采用拉横幅、货车堵门、播喇叭等方式进行滋扰。后蔡某甲父亲蔡某乙被迫还款人民币49万元给被告人张某甲等人。

被告人霍某某、陆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陆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非法拘禁他人,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甲、刘某甲、张某甲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霍某某自己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在帮助他人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霍某某、陆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霍某某、张某甲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曹黎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陆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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