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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陈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068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2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号院**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乡**村**号,捕前暂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1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2年11月在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69号唐园新苑3幢1层20101室注册成立了陕西厚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陕西厚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以“豫冠珠宝”项目对外宣传、以高利息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公众的投资款。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经鉴定:陕西厚昌投资公司吸收公众投资人数共计50人,存款次数65次,签订合同65份,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1110万元,已兑付金额60.786万元,尚未退还金额1049.214万元。

案发后,张某甲家属退还赃款200万元。2018年12月28日张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7月31日陈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流水、工商资料、借款合同、财物报表、体检报告、扣押清单等;

2.证人孟某甲、陈某乙、吕某某、赵某某、张某乙、洪某某、陈某丙、孟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莉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安康医院,陈某甲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侦查卷19册,审计报告1册,光盘4张。

3.涉案赃款暂扣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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