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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陈某甲非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珲林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6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现住珲春市**公寓**号楼**单元**室。珲春**局退休职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吉林省珲春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4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现住珲春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吉林省珲春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珲春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杨某某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杨某某于2020年11月5日因病死亡。2020年11月5日本院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从其父张某乙(死亡)处获得5.6毫米小口径运动步枪一支,5.6毫米运动弹40余发,并将枪支弹药私藏在珲春林业局三道沟林场三道沟经营区78林班33小班,******看护房菜窖内。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将该枪及26发运动弹装在吉H*****的白色皮卡车后座底座内,以备狩猎使用,驾驶车辆到珲春市**乡**村孟某某林蛙看护房返回市区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杨某某(已死亡)在珲春市哈达门乡松树村银河洞沟内,为食用野味,使用猎套、夜间照明工具和猎狗围猎的方法非法狩猎五次,猎捕野猪六只并食用,其中张某甲参与非法狩猎三次,猎捕到野猪四只。

经延边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持有的是以火药为动力的5.6毫米小口径运动步枪。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供述了其非法狩猎的事实和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一部、东风牌皮卡车、三菱牌汽车各一辆及车辆行驶证。作案工具:探照灯及附属电线插头三台、头灯四个、钢丝套子三个、扎枪两把、尖刀两把、大小斧子两把、猎狗11条、5.6毫米小口径运动步枪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杨某某死亡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吉林省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记录、珲春森林公安局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杨某某不起诉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陈某乙、陈某丙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延边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枪弹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位置图、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照片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5.6毫米小口径运动步枪一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野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因二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对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非法狩猎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李长龙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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