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垒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8日寄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因涉嫌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泗阳县**镇**路**号**幢**室)。被告人陈某甲曾因寻衅滋事,于2006年5月2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斗殴,于2013年12月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一千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建,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泗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杨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月12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1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2018年7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泗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绰号:阿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广场**栋**元**室(户籍地: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泗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阿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亭**号楼**室(户籍地:泗阳县**镇**路**号**幢906室)。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阿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家属院**室(户籍地:泗阳县**镇**路**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被该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泗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镇**村**庄**组**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泗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二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甲,绰号: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区**公寓(户籍地:泗阳县**镇**场**号)。被告人唐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寄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甲,绰号: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小区**单元**室(户籍地:泗阳县**镇**路**号)。被告人石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泗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以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杨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田某某、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各被告人了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付某甲、杨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付某甲等人和各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先后于2018年9月24日、2018年12月8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0月9日退回泗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11月8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石某甲、张某乙、杨建、张某丙、周某甲、蒋某某、田某某、邱某某、唐某甲等人,以泗阳县众兴镇汽配城一门市为经营据点,对外以“**投资”名义从事非法放贷业务。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等人以该据点为依托,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放贷,以月息3毛左右的高息,采用喷漆(字)等滋扰手段,进行非法讨债并从中牟取暴利。为攫取更多的非法经济利益,2017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被告人张某丙、周某甲至湖南学习“套路贷”经验,后被告人张某甲出资20万元并安排被告人张某丙、周某甲、田某某、邱某某等人至山东省菏泽市开展非法放贷业务,其中被告人张某丙另出资5万元。2017年9月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出资10万并安排被告人张某乙、蒋某某等人至山东省济宁市开展非法放贷业务。2017年11月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又将被告人张某乙、杨建、蒋某某等人派至山东省枣庄市开展非法放贷业务,其中被告人张某乙和杨建各分别出资4万元。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等人在有组织的进行非法放贷讨债过程中,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张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张某乙、陈某乙、陈某甲、张某丙、杨建、唐某甲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周某甲、蒋某某、石某甲、田某某、邱某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组织分工明确,被告人张某甲负责组织的整体运行和为组织部分成员发放工资、重大事项决策,安排、监督组织成员有组织的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陈某乙为总账会计,负责江苏泗阳、山东菏泽、枣庄、济宁四处账目,并保管泗阳地区的借款手续、在群内督促和提醒组织成员进行收贷和放贷、保管“套路贷”所需的部分资金等;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陈某甲、杨建、周某甲等人负责放贷考察,对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亲属进行辱骂、恐吓、威胁、上门喷涂侮辱性文字,或者以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讨债、逼债;被告人石某甲负责开车接送组织成员并对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亲属进行辱骂、恐吓、威胁、上门喷涂侮辱性文字等;被告人蒋某某、田某某、邱某某等人负责对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亲属进行辱骂、恐吓、威胁、上门喷涂侮辱性文字。被告人唐某甲明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乙、陈某甲非法放贷讨债,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加入该犯罪组织,多次出资并积极配合张某甲、陈某乙、陈某甲的违法犯罪活动,为自己获取非法利益。
该组织在泗阳实施非法放贷讨债过程中,主要采取让借贷人虚打翻倍或多倍借条、收条,制造相应的虚假银行流水,以“砍头利息”“保证金”“家访费”等名义扣除相应款项,并约定高额违约金等“套路贷”方式进行放贷。之后再采取电话催收、上门对借贷人及借贷人亲属进行言语威胁、滋扰、恐吓、喷漆、泼粪、用喇叭喊骂等方式进行逼债,以及持虚假借条、收条和虚假银行流水至法院进行诉讼。在山东省菏泽、枣庄、济宁三地主要采取让借贷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代为开锁证明、双重借条(一张为手写借条一张为制式借条)、收条,然后以“砍头利息”“保证金”“家访费”“中介费”等名义扣除相应款项,约定高额违约金,并采取让借贷人手持出具的借条和相应现金进行拍照后再收回现金的方式进行放贷。之后再采取电话威胁、辱骂催收、上门滋扰、以所签订租赁协议和代为开锁证明等进行威胁,采用上门喷漆、用喇叭喊骂等方式进行逼债。
该组织主要通过上述“套路贷”方式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等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将“套路贷”收益用于向部分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和业务扩展,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该组织在泗阳汽配城以及山东枣庄、菏泽、济宁等地以所谓的“**公司”为名,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次以暴力、威胁、滋扰及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具体分述如下:
一、诈骗
以被告人张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张某乙、陈某乙、陈某甲、张某丙、杨建、唐某甲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周某甲、蒋某某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让借贷人虚打翻倍或多倍借条、收条,然后以 “砍头利息”“保证金”“家访费”等名义扣除相应款项,并约定高额违约金等方式进行放贷,之后再采取电话催收,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他人财物共计39万余元,被告人陈某乙涉嫌诈骗他人财物共计3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5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乙涉嫌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4万余元,被告人杨建涉嫌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1万余元,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0万余元,被告人周某甲、张某丙涉嫌诈骗他人财物共计各8万余元,被告人唐某甲涉嫌诈骗他人财物0.8万元。现分述如下:
1.2016年底,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刘某甲实际放贷3.6万元。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相互配合向被害人刘某甲索要7.2万元,从中骗取被害人刘某甲3.6万元。
2.2017年3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乙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范某甲实际放贷4.65万元。被告人张某甲、陈某乙相互配合,虚构被害人范某甲借款10万元的事实,向该借款的担保人王某甲和杨某乙共计索要9.4万元,从中骗取被害人王某甲、杨某乙共计4.75万元。
3.2017年3月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等人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薛某某实际放贷约2.5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相互配合向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孔某某、王某乙共计索要5.1万元,从中骗取被害人孔某某、王某乙共计约2.5万元。
4.2017年3月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赵某甲实际放贷约1.4万元。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相互配合向被害人赵某甲索要8.4万余元,从中骗取被害人赵某甲7万余元。
5.2017年6月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等人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杨某丙实际放贷1.4万元。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相互配合向被害人杨某丙索要2万元,从中骗取被害人杨某丙0.6万元。
6.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等人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葛某某实际放贷1.45万元。被告人陈某甲向被害人葛某某索要2万元,从中骗取被害人葛某某0.55万元。
7.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等人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孔某某实际放贷0.72万元。被告人陈某甲向被害人孔某某索要1万元,从中骗取被害人孔某某0.28万元。
8.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杨建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梁某某实际放贷0.66万元。被告人张某乙向被害人梁某某索要1万元,从中骗取被害人梁某某0.34万元。
9.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等人利用“套路贷”手段手段向被害人李某甲实际放贷0.54万元。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相互配合向被害人李某甲索要0.92万元,从中骗取被害人李某甲0.38万元。
10.2017年10月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等人利用“套路贷”手段手段向被害人杨某甲实际放贷0.5万元。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相互配合向被害人杨某甲索要0.9万元,从中骗取被害人杨某甲0.4万元。
11.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唐某甲、陈某甲等人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季某某实际放贷2万元。被告人唐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相互配合向被害人季某某索要2.8万元,从中骗取被害人季某某0.8万元。
12.2017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杨建等人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唐某乙实际放贷1.2万元。被告人张某乙、杨建、蒋某某、陈某乙相互配合,向被害人唐某乙索要6.15万元,从中骗取被害人唐某乙4.95万元。
13.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杨建等人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闫某甲实际放贷0.8万元。被告人蒋某某、杨建、陈某乙相互分工配合,向被害人闫某甲索要1.4万元,从中骗取被害人闫某甲0.6万元。
14. 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周某甲等人利用“套路贷”模式向被害人郑某某实际放贷1.2万元。被告人张某丙、周某甲等人向其索要2万元,从中骗取被害人郑某某0.8万元。
15.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郭某甲实际放贷3万元。随后,被告人张某丙、周某甲、陈某乙相互配合向被害人郭某甲索要10万余元,从中骗取被害人郭某甲7万余元。
16.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等人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范某乙实际放贷0.6万元。被告人张某丙、周某甲、陈某乙相互配合向被害人范某乙索要1万元,从中骗取被害人范某乙0.4万元。
17.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杨建等人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刘某乙实际放贷3万元。被告人张某乙、杨建、蒋某某、陈某乙等人相互配合,向被害人索要8万余元,从中骗取被害人刘某乙5万余元。
18.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杨建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郝某某实际放贷0.6万元。被告人张某乙向被害人郝某某索要1万元,从中骗取被害人郝某某0.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借条、涉案人员户籍信息、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闫某乙、张某丁、张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杨某甲、孔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杨建、张某丙、周某甲、陈某乙、唐某甲、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记录电子数据。
二、敲诈勒索
以被告人张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张某乙、陈某乙、陈某甲、张某丙、杨建、唐某甲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周某甲、蒋某某、邱某某、田某某、石某甲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套路贷”手段,采用喷漆(字)、上门威胁、用喇叭喊骂等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22万余元,被告人陈某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12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8万余元,被告人陈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7万余元,被告人杨建、蒋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各6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丙、周某甲、唐某甲、田某某、邱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各3万余元,被告人石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2万余。现分述如下:
1.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等人采用“套路贷”手段向泗阳籍被害人沈某某实际放贷2.8万元。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等人相互配合,多次采取上门威吓、至被害人娘家喷字、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向法院起诉等方式逼迫沈某某偿还现金4万元和100余箱白酒(未作价格鉴定),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沈某某现金1.2万元和100余箱白酒。
2.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等人采用“套路贷”手段多次向被害人徐某甲放贷,至2016年11月被害人徐某甲实际获得借款3.5万元。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被告人陈某甲、张某乙通过殴打被害人和上门恐吓的手段,强迫被害人徐某甲还款4.1万元,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徐某甲0.6万元。
3.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石某甲等人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宋某甲实际放贷约0.63万元。为获取非法利益,随后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石某甲相互配合,通过至被害人宋某甲家门口喷字、砸门、电话威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宋某甲及其父亲宋某乙还款2.2万元,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宋某甲1.57万元。
4.2017年7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利用“套路贷”模式向被害人石某乙实际放贷0.6万元。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陈某甲、石某甲、陈某乙等人相互配合,采取到被害人石某乙及担保人石某丙家喷字的方式逼迫石某乙及其家人还款,后又将被害人石某乙带至汽配城门市限制其人身自由,先后逼迫被害人石某乙还款共计1.4万元,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石某乙0.8万元。
5.2017年8月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利用“套路贷”模式向被害人毛某甲实际放贷0.6万元。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蒋某某、石某甲、陈某乙相互配合,采用上门滋扰、语言威胁,上门喷字等手段,逼迫被害人毛某甲家人还款0.9万元,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毛某甲0.3万元。
6.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等人利用“套路贷”模式向被害人张某己实际放贷1.77万元。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丙、周某甲、田某某、邱某某等人相互配合,采用电话威胁、上门喷字等违法手段,强迫被害人张某己偿还现金4.55万元和电视机1台,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张某己2.78万元现金和价值人民币1979.1元的电视机一台。
7.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周某甲等人利用“套路贷”模式向被害人吴某某实际放贷0.6万元。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丙、周某甲、田某某、邱某某相互配合,采用上门讨要、电话催收及上门喷漆的方式,强行向被害人索要还款0.9万元,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吴某某0.3万元。
8. 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杨建利用“套路贷”模式向被害人司某某实际放贷1.2万元,被告人陈某乙负责账目事宜。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乙、杨建、蒋某某等人相互配合,采取电话辱骂、称要上门讨债、上门喷字、找其家人要钱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司某某还高额利息、违约金及本金共计5.9万元,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司某某4.7万元。
9.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利用“套路贷”模式向被害人杨某丁实际放贷1.2万元。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乙、杨建、蒋某某、陈某乙等人相互配合采用上门威胁、滋扰,将其房屋出租等方式逼迫被害人杨某丁还款2.45万元,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杨某丁1.25万元。
10.2018年1月7日,周某乙欲以付某乙的名义向被告人张某甲、唐某甲等人借贷8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负责具体的借款事宜。随后,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唐某甲、陈某乙等人相互配合,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周某乙实际放款5万元,双方签订15万元的借条。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甲遂安排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通过电话威吓、上门恶讨、限制自由等方式,强迫被害人付某甲和周某乙还款8.1万元,从而非法占有二被害人3.1万元。
11.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杨建等人利用“套路贷”模式向被害人秦某甲放贷0.57万元。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建、蒋某某、陈某乙等人相互配合,采用电话威胁、至秦某甲家门口喷漆的方式,强行向秦某甲索要1万元,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秦某甲0.4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制作)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涉案人员户籍信息、借条、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喷涂油漆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壬、张某庚、毛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丁、吴某某、秦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陈某乙、张某乙、陈某甲、杨建、蒋某某、张某丙、周某甲、石某甲、田某某、邱某某、唐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记录电子数据。
三、寻衅滋事
以被告人张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陈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杨建、陈某乙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周某甲、蒋某某、邱某某、田某某、石某甲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坏财物,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现分述如下:
1.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杨建、张某丙等人相互配合,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周某丙借款。讨债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杨建、张某丙先后两次至周某丙经营的洗车店及其家中进行喷字、用用喇叭喊骂骂,破坏社会正常秩序,造成影响恶劣。
2.2017年6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胡某甲实际放贷4.4万元。讨债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石某甲相互配合至被害人胡某甲所居住的楼道喷字滋扰,造成被害人胡某甲下落不明。
3.2017年夏天,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相互配合,利用“套路贷”模式向被害人刘某乙借款后进行非法讨债。讨债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相互配合至被害人刘某乙家中,对被害人刘某乙妻子偶某某进行恐吓和殴打。
随后,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被告人陈某甲、蒋某某、杨建、石某甲、周某甲等人先后到被害人刘某乙中家,在墙上用油漆喷涂侮辱性文字,并向其家院大门泼粪水。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先后两次在偶某某父母家的楼道和大门上喷涂侮辱性文字,导致刘某乙夫妻离婚、孩子转学、不敢回家。其中被告人杨建、陈某甲、周某甲参与讨债活动两次,蒋某某、石某甲参与讨债活动各一次。
4.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利用“套路贷”模式向被害人刘某丙实际放贷0.7万元。后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石某甲相互配合至刘某丙家采取喷字等方式进行滋扰逼债,造成恶劣影响。
5.2017年8月左右,被告人张某甲、杨建、陈某乙利用“套路贷”模式向被害人张某辛放贷1.76万元。讨债过程中,被告人杨建、陈某乙、石某甲相互配合进行逼债,被告人杨建持斧头将被害人家门前的牛奶箱和铁门砸毁,并将啤酒瓶摔至被害人张某辛家中,造成恶劣影响。
6.2017年8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等人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姜某某放贷。讨债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丙、周某甲、田某某、邱某某等人先后两次至采取上门喷字、砸窗户等方式进行滋扰,以逼迫被害人姜某某及其家人还款,造成恶劣影响。
7.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等人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秦某乙实际放贷0.6万元。讨债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丙、周某甲、田某某等人采取电话威胁辱骂、上门喷字等方式进行滋扰,以逼迫被害人秦某乙及其家人还款,造成恶劣影响。
8.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李某乙放贷。讨债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乙、蒋某某、杨建等人先后两次上门喷字进行滋扰,以逼迫李某乙及其家人还款,造成恶劣影响。
9.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王某丙放贷。讨债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乙、蒋某某、杨建等人先后两次上门喷字滋扰,以逼迫王某丙及其家人还款,造成恶劣影响。
10.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韩某甲放贷。讨债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乙、蒋某某、杨建上门喷字滋扰,以逼迫被害人韩某甲及其家人还款,造成恶劣影响。
11.2017年9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等人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董某某放贷。讨债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丙、周某甲、田某某、邱某某等人先后两次上门喷字滋扰,逼迫董某某及其家人还款,造成恶劣影响。
12.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张某丙等人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王某丁实际放贷0.6万元。讨债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丙、周某甲、田某某、邱某某等人先后2次上门喷漆、并在小区用用喇叭喊骂,以逼迫被害人王某丁及其家人还款,造成恶劣影响。
13.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张某丙等人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周某丁放贷1.2万元。讨债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丙、周某甲、田某某、邱某某等人先后两次至周某丁家、周某丁父亲周某戊家喷字滋扰,导致周某丁离婚,造成恶劣影响。
14.2017年9月24日,被告人张某丙等人用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于某某放贷。讨债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丙安排被告人周某甲、田某某、邱某某等人至于某某家进行喷字滋扰,以逼迫被害人于某某及其家人还款,造成恶劣影响。
15.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乙等人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刘某丁放贷。讨债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乙、蒋某某、杨建等人上门喷字进行滋扰,以逼迫刘某丁及其家人还款,造成恶劣影响。
16.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丙等人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晁某某放贷。讨债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丙安排被告人周某甲、田某某、邱某某等人采取上门喷漆、用喇叭喊骂等方式进行滋扰逼债,造成恶劣影响。
17.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等人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楚某某实际放贷约1万元。讨债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丙、周某甲、田某某、邱某某等人强行扣押被害人楚某某电动车1辆并上门喷字进行滋扰,以逼迫楚某某及其家人还款,导致被害人妻离子散,造成恶劣影响。
18.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等人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丁某某放贷。讨债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丙、周某甲、田某某、邱某某等人先后两次采取上门喷字等方式进行滋扰,以逼迫丁某某及其家人还款,造成恶劣影响。
19.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等人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肖某某放贷。讨债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丙、周某甲、田某某、邱某某等人先后两次在被害人肖某某家墙上、门上喷侮辱性文字、拿扩音喇叭在被害人肖某某居住的村子上喊骂,并用烟头烫伤肖某某,以逼迫肖某某及其家人还钱,造成恶劣影响。
20.2017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赵某乙放贷。讨债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乙安排被告人杨建、蒋某某等人先后两次上门滋扰、喷字、用喇叭喊骂,以逼迫赵某乙及其家人还款,造成恶劣影响。
21.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等人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李某丙放贷。讨债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丙、周某甲、田某某、邱某某等人采取言语威胁、上门喷字等违法手段,以逼迫李某丙还款,造成恶劣影响。
22.2017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马某某振放贷。讨债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丙、周某甲、田某某、邱某某等人采取上门喷字等方式进行滋扰,并错喷至马某某振同村的李某丁家房屋外墙上,造成恶劣影响。
23.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等人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贾某某放贷。讨债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丙、周某甲、田某某、邱某某等人采取上门喷字等方式进行滋扰,造成恶劣影响。
24.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利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郭某乙放贷。讨债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乙、杨建、蒋某某等人上门喷字滋扰,以逼迫郭某乙及其家人还款,造成恶劣影响。
25.2018年2月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黄某某放贷。讨债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丙、周某甲、田某某、邱某某等人先后两次采取上门喷字的方式进行滋扰,以逼迫黄某某及其家人还款,造成恶劣影响。
26.2015年12月1日晚上,被告人张某乙在泗阳县众兴镇星光大道KTV门口路边开车碰撞到胡某乙,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乙妻子张某壬联系被告人杨建等人到场。被告人杨建至现场后持棒球棍与被告人张某乙一起对胡某乙、刘某戊及在场劝架的王某戊等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王某戊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戊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7.2016年5月29日15时许,宋某丙、宋某丁(系被告人张某甲妻子)等人驾车至泗阳县众兴镇厚地和美小区南门时,与刘某己、陈某丙等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擦,后双方发生争执。陈某丙遂联系其丈夫刘某庚至现场。被告人张某乙、周某甲、田某某等人随同被告人张某甲到现场后,即对被害人刘某庚实施殴打,致刘某庚额头等处受伤。
28.2017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乙联系泗阳县**物流公司员工翁某某帮张某甲妻子宋某丁接收瓷砖事宜。被告人张某乙认为翁某某态度不好而在电话中对其进行辱骂。后被告人张某乙遂联系陈某甲、张某丙、刘某辛等人至**物流公司,被告人张某乙及刘某辛对翁某某拳打脚踢,并拽被害人头发向办公桌上撞,致被害人翁某某头部等处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制作)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涉案人员户籍信息、借条、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喷涂油漆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己、韩某乙、韩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乙、李某乙、马某某振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杨建、周某甲、陈某乙、石某甲、蒋某某、田某某、邱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人身损伤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涉案现场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8.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记录电子数据。
四、虚假诉讼
2018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唐某甲等人采用“套路贷”手段向被害人周某乙和付某甲放贷5万元,双方签订了15万元的借款手续。在采用电话威胁、上门恶讨,喷漆(字)后,被告人张某甲、唐某甲逼迫被害人共计还款8.1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唐某甲、陈某乙为继续获取非法利益,经共同商议后于2018年3月21日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供相关书证,请求法院判决被害人周某乙和付某甲偿还借款15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因被害人报警而案发。
2.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套路贷”手段多次向被害人徐某甲放贷3.5万元,被害人徐某甲归还4.1万元后,被告人张某甲为继续获取非法利益,于2018年3月21日安排被告人陈某甲向泗阳县人民法院分别提起以徐某甲、徐某乙和徐某甲、罗某某为被告人的2起民事诉讼,并提供了相关书证,请求法院判决上述2起民事诉讼的被告偿还共计7万元借款及相关利息。上述2起民事诉讼泗阳县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制作)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涉案人员户籍信息、借条、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同案人员陈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乙、付某甲、徐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陈某乙、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劝说同犯案归案;被告人杨建、张某丙、周某甲、蒋某某、田某某、邱某某自动投案。
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杨建、周某甲、陈某乙、唐某甲、石某甲、蒋某某、田某某、邱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杨建、周某甲、陈某乙、唐某甲、石某甲、蒋某某、田某某、邱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杨建、周某甲、陈某乙、唐某甲、石某甲、蒋某某、田某某、邱某某与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张某甲是该犯罪集团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是主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杨建、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按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石某甲、蒋某某、田某某、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劝说同案犯归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应当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林红霞
刘光耀
刘红雨
2018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周某甲、杨建、蒋某某、石某甲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联系电话1516121****)、邱某某(联系电话1885124****)、唐某甲(联系电话15148909****)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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