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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陈某甲等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155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镇**村。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19年6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19年6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号。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19年6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镇**村。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19年6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钟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镇**村**号。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镇**村**号。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19年6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5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镇**村**号。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19年6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镇**村**号。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19年6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镇**村**号。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19年6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镇**村**号。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19年6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组。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19年6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邓某乙,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组。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程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乡**村**组**号。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邓某丙,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社区**号**户。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甘某某、林某某、钟某某、温某某、吴某某、程某甲、蔡某某、陈某乙、邓某甲、邓某乙、程某乙、邓某丙、张某乙涉嫌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同案人曾勇群、刘陶(另案处理)租用本市天河区**路**号**座副楼一楼、二楼,注册成立广州**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广州**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先后招揽被告人陈某甲、甘某某、钟某某、吴某某、蔡某某、陈某乙、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作为一部三组销售业务员,被告人张某甲、林某某、温某某、程某甲、程某乙、张某乙作为二部一组销售业务员,通过在微信平台冒充医生、老师等身份,在没有诊疗能力、没有男性医药学专业知识和执业资质的情况下,按照统一话术模式,对不同病症、不同需求的被害人虚假问诊,把牡蛎多肽、御康定制方等无治疗功效的产品虚构成专为被害人定制的祖传壮阳秘方,让被害人陷入自身疾病严重,必须购买产品才能治愈的错误认识。当被害人购买产品后,销售业务员又按照话术通过微信要求被害人拍摄舌苔、指甲盖甚至私密部位照片,进行虚假诊疗,诱骗被害人二次复购更昂贵的产品。

经司法鉴定,截至2018年12月,该电信诈骗集团通过上述作案手法共骗取3570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4651475.1元。其中,一部三组销售员骗取530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200198元,二部一组销售员骗取388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766435.8元。

2018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将本案被告人抓获归案,缴获作案工具手机、电脑、银行卡、涉案壮阳产品一批。经核实,涉案所销售产品均不属于药品,不具备治疗功效。经检测,缴获的轻盈御方(莱菔子覆盆子代用茶)、宋景悍根方(黄精蛹虫草代用茶)、草本御根方(黄精蛹虫草代用茶)、黄精扶元茶(代用茶)、鹿血多肽压片糖果、牡蛎多肽压片糖果、御戈蛹杞鹿血粉固体饮料、人参黄精培元膏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电脑、涉案壮阳产品、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账户明细、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甘某某、林某某、钟某某、温某某、吴某某、程某甲、蔡某某、陈某乙、邓某甲、邓某乙、程某乙、邓某丙、张某乙及同案人曾勇群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审计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系统数据、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甘某某、林某某、钟某某、温某某、吴某某、程某甲、蔡某某、陈某乙、邓某甲、邓某乙、程某乙、邓某丙、张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实施电信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甘某某、林某某、钟某某、温某某、吴某某、程某甲、蔡某某、陈某乙、邓某甲、邓某乙、程某乙、邓某丙、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甘某某、林某某、钟某某、温某某、吴某某、程某甲、蔡某某、陈某乙、邓某甲、邓某乙、程某乙、邓某丙、张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惠明

检察员:罗 洁

2019年9月28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甘某某、林某某、钟某某、温某某、吴某某、程某甲、蔡某某、陈某乙、邓某甲、邓某乙、程某乙、邓某丙、张某乙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详见附表)。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78册,光盘143张,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1册已随同案人曾勇群诈骗案移送你院。

3.缴获涉案手机593台、电脑主机79台、手提电脑1台、服务器1台、移动硬盘1个、U盾4个、御康定制方、牡蛎多肽等产品1批。

4.冻结涉案银行账户45个,冻结人民币18970237.22元、美元300000元,建议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十五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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