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赤壁市**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赤壁市**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12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赤壁市蒲圻**街被告人陈某甲家麻将馆要打麻将,并询问陈某甲家对面汪某某(已另案处罚)麻将馆当天下午被派出所查处一事,是否是陈某甲报警所为,陈某甲予以否认,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张某甲扬言要砸陈某甲家中麻将机,陈某甲从家中厨房拿出一把菜刀,二人撕扯在一起,撕扯过程中,陈某甲持菜刀划伤张某甲的面部,后张某甲将菜刀抢夺过来朝陈某甲身上砍,再用随身携带小刀将陈某甲身上多处戳伤。经法医鉴定,陈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张某甲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到赤壁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王某某、魏某某、潘某某、陈某乙毕某某、汪某某、熊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诚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羁押在赤壁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74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