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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陈某甲合同诈骗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二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7********,汉族,初中肄业,司机,出生地海口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41978********,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海口市,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现住海口市琼山区**路**里**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一天,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商定伪造并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等资料租赁车辆用于抵押借款。2014年8月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琼海市**镇**路**酒店一楼大厅商务中心,持事先伪造好的身份证、驾驶证(名为张某乙)与商务中心负责人何某某签订了租车合同,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琼AN****的黑色丰田牌小轿车(车主黄某某,实际持有人陈某乙),后驾车返回海口。到达海口后,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告人陈某甲汇合,一起找人伪造了莫某某的身份证及其名下车牌号为琼AH****黑色丰田牌小轿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接着二人将在琼海所租来的琼AN****丰田牌黑色花冠小轿车的车牌拆下来,再将伪造来的琼AH****车牌悬挂到该辆车上。由被告人陈某甲以莫某某的名义将车抵押给郭某某,得款 25000元,后二人平分花完。案发后,涉案的琼AN****黑色丰田牌小轿车已追回并发还陈某乙。经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涉案小轿车价值共计83788.10元。

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分别于2019年10月26日、2019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轿车(相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借车协议复印件、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机动车信息表、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陈某丙、郭某某、连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鉴证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83788.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露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财物详见《扣押清单》,其中小轿车1辆已

  发还车主,其他扣押物品均存放于琼海市公安局;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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