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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陈某某非法拘禁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住霸州市**乡**村。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住霸州市**乡**村。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经张某乙(另案处理)介绍,张某丙与被害人曹某某签订施工合同,由张某丙负责曹某某公司的部分防水施工。2017年12月份,张某乙明知施工款约十万余元,且在张某丙未授权委托其索要施工款的情况下,在霸州市南孟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讨要工程款为名殴打曹某某并强迫其出具25万元欠条。后张某乙及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现在逃)等人将曹某某带到霸州市***宾馆三楼一房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并要求曹某某还钱,共计限制曹某某人身自由8天。

2020年1月16日,被害人曹某某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出具了谅解书,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曾某某、宋某某、师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伙同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金森

2020年58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现在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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