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张某甲,化名张某乙、李某甲,女, 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组。
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军某某、二某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组。
被告人张某丙,化名阳某某、张某己、李某乙,女, 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城固县**镇**村**组。
被告人张某丁,化名硬某某,男, 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阿城市**镇**村**组。
上列四名被告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丙、张某丁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1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10月29日、1月13日补查后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等人以亲属关系为纽带,为谋取经济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团伙,以打假维权的名义结伙驾车至本市华润万家、人人乐等数十家超市门店,分工配合专门挑选购买问题商品,后以所购商品存在过期、质量瑕疵等问题为由、以不赔钱就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投诉相要挟向超市员工索偿。在此期间,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等人利用其长期所谓打假维权在本市超市行业形成的影响,以及超市员工担心因购买问题商品被举报或投诉可能面临高额罚款的心理,单独或结伙在未购买任何问题商品的情况下,以各种名义多次向超市员工直接索要财物。
经核实,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等人单独或结伙向18名超市员工直接勒索商品及现金44笔价值共计35060.67元。其中,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结伙勒索商品3次价值共计1100元;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丙结伙勒索商品6次价值共计3806.6元;张某甲、陈某某结伙勒索商品5次价值共计14586.2元;张某甲、张某丙结伙勒索商品3次价值共计1831.4元;张某丙、朱某甲结伙勒索商品1次价值共计1210元;张某甲单独勒索商品9次价值共计7654.6元;陈某某单独勒索商品或现金9次价值共计3256.87元;张某丙单独勒索商品5次价值共计1051.6元;张某丁单独勒索商品及现金3次价值共计563.4元。经审计,自2016年4月至2019年4月间,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等人以所购商品存在过期、质量瑕疵等问题为由向超市员工索偿120次、货币金额共计144335元。
2019年4月18日,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在西安市凤城二路人人乐超市**店被抓获。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8年5月2日,张某甲以自己要回家为由,向华润万家超市**店员工被害人王某甲直接索要食用油4桶,价值共计239.6元。
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5日期间,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丙以回家过年为由,向王某甲索要杜康白酒6瓶、食用油4桶、油茶1箱、大枣及桂圆各4斤、蜜豆9包、康师傅方便面2箱、饮料1箱,价值共计1399.6元。
2019年1月5日至10日,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丙以回家过年为由,向王某甲索要闷倒驴白酒1瓶,价值79元。
2. 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张某甲、陈某某以回家过年为由,向人人乐超市**店员工被害人刘某甲索要伊利安慕希酸奶4箱、福临门菜籽油4桶,价值共计511.6元。
2019年3月17日,张某丁来到人人乐超市**店,向刘某甲直接索要福临门菜籽油2桶及一箱小食品,价值共计123.8元。
3. 2019年1月25日,张某甲、张某丙来到华润万家超市**店,向该店员工被害人刘某乙索要4盒茶叶(价值1072元),后张某甲、张某丙各分得2盒。
4. 2018年1月,张某甲、陈某某向华润万家超市**店员工被害人王某乙直接索要安慕希酸奶16提,价值共计1264元。
2018年1月,张某丙向王某乙直接索要老牛面粉8袋,价值共计128元。
2018年6月,张某甲、陈某某以其在华润万家**店购买的啤酒生产日期提前了一年为由向新闻媒体投诉,媒体播出后二人向王某乙直接索要一台笔记本电脑来了解此事。2018年6月30日,王某乙被迫购买一台价值3799元的黑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后送给张某甲、陈某某。
2018年9月20日,张某丁直接向王某乙索要长城干红2瓶,价值共计39.6元。
2019年1月,张某甲、陈某某向王某乙直接索要露露八箱、闷倒驴白酒16瓶、白酒20件,价值共计6988元。
2019年1月10日,张某丙向王某乙直接索要闷倒驴白酒4瓶、露露2箱、西凤十年1箱,价值共计1210元。1月18日,张某丙与朱某甲从王某乙处将上述物品取走。
5. 2019年2月23日,张某丁来到人人乐超市**店寻找问题商品被超市员工发现后,提出给其转点钱就不买问题商品,后该超市员工被害人张某戊被迫向张某丁发两个微信红包共计400元,得款后张某丁离开超市。
2019年2月26日,张某甲、张某丙来到人人乐超市西门店寻找并购买问题商品,期间张某甲直接向张某戊索要鲁花菜籽油2桶、五常香米2袋,价值共计283.4元。得手后张某甲、张某丙离开超市。
2019年4月18日,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朱某甲来到人人乐超市西门店寻找问题商品,期间陈某某以招待朋友为由直接向张某戊索要7包羊肉卷,价值226.87元,后因陈某某等人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未能得逞。
6. 2018年6月4日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丙、朱某甲来到人人乐超市**店寻找购买问题商品,后以其购买的俏江南宫保鸡丁调味料过期为由,向该超市员工被害人艾某某索赔3000元。其四人离开超市时,陈某某让艾某某给其四人准备8提牛奶,并称以后在该超市发现问题商品会告诉艾某某、不会购买后再索赔,后艾某某被迫准备了华山牧、银桥牛奶各4提,价值合计520元。一周后,陈某某至超市将上述物品取走。
2019年3月30日,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丙、朱某甲又来到人人乐超市**店寻找购买问题商品张某丙向该超市员工被害人艾某某提出给自己4桶食用油就不在超市购买问题商品,艾某某遂被迫购买了4桶福临门大豆油送给张某丙,价值合计113.6元。
同日,陈某某、张某甲、朱某甲又在该超市以购买的大米过期为由向艾某某索赔300元,离开超市时陈某某提出让艾某某给其8提牛奶带走,后艾某某被迫准备了华山牧、银桥牛奶各4提,价值合计520元。2019年4月9日,陈某某至超市将上述牛奶取走。
7. 2019年1月中旬,张某甲以回家过年为由,向华润万家超市**店员工被害人朱某乙索要2件酸奶,朱某乙被迫准备了2件蒙牛果粒酸奶,价值合计190元。后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丙至该超市将上述酸奶取走。
8. 2017年5、6月份,张某甲直接向华润万家**店员工被害人魏某甲直接索要雪花勇闯天涯啤酒4箱,价值共计160元。
9. 2018年10月10日,张某甲以要回东北老家为由,向华润万家超市**店员工被害人王某丙所要鱼肠、果冻、甘源豆、面包等小食品,价值共计1500元。
2018年10月24日,张某甲又向王某丙直接索要鸭脖、鱼肠、果冻、豆干及啤酒等食品,价值合计2000余元。
2018年11月份,张某甲以寄回老家给孩子吃为由,向王某丙索要喜之郎果冻、开心果、松子等食品,价值共计2000余元。
2019年1月7日,张某甲、陈某某来到华润万家超市**店购买问题商品但未得逞,张某甲以准备回东北过年为由让王某丙给其准备点东西,王某丙被迫同意。张某甲遂在该超市用手机微信支付购买了价值2023.6元的商品,并将购物小票交给王某丙后携带商品离开超市,后王某丙将该上述钱款又退回给张某甲。
10. 2019年4月15日,张某甲来到人人乐超市**店,以其购买的两瓶君乐宝奶过期为由,向该店员工被害人周某某索赔,后经二人协商周某某向张某甲微信转款700元。得手后,张某甲又提出让周某某给准备五、六箱安慕希燕麦牛奶,周涛遂被迫购买了价值396元的牛奶,后因张某甲等人抓获而未能取走。
11. 2018年6月,张某甲来到人人乐超市**店,以寻找购买问题商品为名,直接向该超市员工被害人杨某某索要安慕希高端牛奶7件,价值共计462元。
2018年7月4日,张某甲、张某丙来到人人乐超市**店,直接向杨某某索要伊利安慕希酸奶7箱,价值共计476元。
2018年9月17日,张某甲来到人人乐超市**店,以寻找购买问题商品为名,直接向杨某某索要安慕希高端牛奶9件及小食品若干,价值共计598元。
12. 2018年8月,张某丙以其家中有喜事为由,向华润万家超市**店员工被害人胡某某索要白酒,后胡某某遂被迫给其一箱五粮液精酿白酒,价值共计600元。
2019年3月19日,陈某某直接胡某某索要五六箱安慕希酸牛奶,后胡某某被迫向陈某某微信转款500元。
13. 2019年1月30日,张某丙直接向人人乐超市**店员工孔某某索要西凤酒,孔某某被迫准备了一箱西风臻藏12年,价值合计1608元。后张某丙、张某甲、陈某某至该超市将上述白酒取走。
14. 2018年2月15日,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等人来到华润万家超市**店寻找购买问题商品,后以其购买的鱿鱼丝有异物为由,向该超市员工被害人郭某某索赔500元。其四人离开超市时向郭某某索要牛羊肉卷、鱼丸、鲜虾等食品,价值共计500元。
2018年3月24日,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等人来到华润万家超市**店寻找购买问题商品,后以其购买的鱼段有问题为由,向郭某某索赔600元。其四人离开超市时向郭某某索要牛羊肉卷、鱼丸、鲜虾等食品,价值共计200元。
2018年4月18日,陈某某以自己要吃羊肉涮锅为由,直接向郭某某索要羊肉卷、鱼丸、鲜虾等食品,价值共计约350元。
2018年6月20日,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等人来到华润万家超市**店寻找购买问题商品,后以其购买的腊肉有异物为由,向郭某某索赔500元。其四人离开超市时向郭某某索要牛羊肉卷、鱼丸、鲜虾等食品,价值共计400元。
2018年10月10日,陈某某以自己要吃羊肉涮锅为由,直接向郭某某索要羊肉卷、鱼丸、鲜虾等食品,价值共计约400元。
2018年12月7日,陈某某以自己要吃羊肉涮锅为由,直接向郭某某索要羊肉卷、鱼丸、鲜虾等食品,价值共计约300元。
2019年4月2日,陈某某以张某甲过生日为由,直接向郭某某索要生日蛋糕一个,价值168元。
15. 2019年1月,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丙等人来到华润万家超市**店,以回家过年为由向该店员工被害人王某丁索要十年西凤酒2瓶、伊利牛奶2提,价值共计398元。
2019年2月,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丙等人又来到华润万家超市**店,直接向王某丁索要伊利安慕希牛奶2提,价值共计132元。
16. 2019年3月5日,张某丁向华润万家超市**店被害人王某戊直接索要蛋糕一个,价值130元。
17. 2019年3月4日至29日期间,张某甲向华润万家超市**店员工被害人魏某乙直接索要电饭煲1个,价值299元。
18. 2018年11月14日,陈某某直接向人人乐超市**店员工被害人孙某某索要伊利安慕希酸奶4提,价值合计272元。
2019年3月30日,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朱某甲来到人人乐超市**店,以购买的可口可乐过期为由向孙某某索赔500元。得手后,张某丙以其想喝蜂蜜为由向孙某某直接索要蜂蜜两桶,价值共计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协助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查询冻结业务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交易流水、华润万家及人人乐超市商品信息统计表、情况说明等;
2. 被害人王某甲等十八人的陈述;
3. 证人朱某甲、徐某某、边某某、刘某丙、谢某某、李某丙、范某某、孟某某、梁某某、赖某某、屈某某、于某某、高某某、李某丁、曹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 鉴定意见;
7. 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或其他手段在本市超市行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本市超市行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丙、张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单独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玮
2020年2月28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光盘20张、审计报告3册。
3. 涉案财物查封、扣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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