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6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现住渑池县**路**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6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现住渑池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72********,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现住**镇***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1999年以来,因渑池县城市建设需要大量征用**镇群众土地,造成***街、*街、**等村部分群众失地失房,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土地部门及**镇政府和相关领导多次给群众承诺异地安置。2008年,**镇政府计划筹资建设**镇**小区,因**小区涉及安置群众大多数为**村群众,时任**镇党委书记姬某某委托被告人张某甲(时任**村支部书记)办理**小区相关手续,并要求张某甲出面筹集资金用于**小区前期征地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姬某某口头承诺**镇可以支付一分五厘至二分的月息,待**小区开工后尽快用收取安置群众的预付购房款归还本息。2008年7月10日,张某甲将从**组10户群众处收集100万元预付购房款交入**镇财政账户,该笔款用于征地及圈固围墙支出完后,2009年1月16日,张某甲又通过他人借贷150万元交入**镇财政账户,该笔款用于征地、勘探、规划设计、借给**村**组建综合楼、以及其他**小区杂费支出。先期征地完成后,**镇**小区一直未开工建设,2012年10月**镇人民政府公开招投标确定洛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为赵某甲)、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为刘某某)进行施工。**镇就**小区专门成立指挥部,由**村包村领导焦某某担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包括**街、*街、**村3个村的包村干部及主要村干部,指挥部协调处理**小区建设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2013年3月中旬,施工队进场施工,被告人张某甲自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四年间**镇政府均未能及时归还其前期垫资,致使其损失800余万的本息应由**镇政府负担为由两次将工地挡停。经**镇政府时任党委书记赵某甲、包村领导焦某某等人多次与张某甲协商,决定将**小区交给被告人张某甲建设,并改变建筑规划,增建车库和门面房,待小区建成后所有车库、门面房**镇政府以成本价出售给张某甲,前期垫资的250万元及产生的所有问题均由张某甲个人处理,以张某甲从配套设施工程及车库、门面房中的盈利抵消。*街、*街、**村三个村的安置群众得知**镇要将**小区交给被告人张某甲建设后极力反对,为解决该问题,2014年3月14日,**镇政府要求**街、**街、***村三个村将**小区交给**镇政府工作人员贺某某代建并签订协议,暗中再由贺某某交给张某甲建设,之后贺某某又参照上述协议与张某甲签订了代建协议,至此**小区才得以再次开工建设。
**镇**小区在实际建设中,由刘某某、赵某乙两家施工队垫资负责建设主体工程,被告人张某甲垫资负责其余配套工程。2016年至今,**镇政府与张某甲在配套工程价格上出现较大争议且一直无法进行决算。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9月份期间,张某甲为达到向**镇政府不合理索要**小区工程款的目的,多次安排被告人陈某某、张某乙等人将**镇**小区电路断停,造成小区住户因生活不便去集体上访,该以此方式向**镇政府施压,迫使**镇政府答应该不合理要求。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等人为达目的,明知该行为会严重影响小区住户的生活,且干扰政府机关办公秩序,仍去实施,该三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张某甲授意下,断停**镇**小区整体电路达4次,且组织、煽动小区业主集体上访5次左右;被告人张某乙在张某甲授意下,断停**镇**小区整体电路达4次,最终导致**镇政府迫于信访压力,在未决算且前期已预支张某甲33套房屋的情况下,将该小区所有车库、门面房实际交付给张某甲,经初步估算,**镇政府1500余万元债务无法收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1、2016年7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断停**镇**小区电路,陈某某等人鼓动小区20多名群众到**镇政府上访施压。
2、2016年7月6日,因被告人张某甲断停**镇**小区电路,小区群众到**镇政府上访无果后,于当日,在陈某某鼓动下,小区20多名群众到三门峡信访局进行上访,期间陈某某负责路上花销。
3、2017年1月23日(农历腊月二十六)至1月26日(农历腊月二十九),期间临近春节,被告人张某甲为达到迫使**镇政府结算工程款的目的,断停**镇**小区电路三天左右,造成小区住户80余人去**镇政府、县政府上访,小区李某某、姚某甲、姚某乙、王某甲等人到省信访局上访。
4、2017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十五),因被告人张某甲断停**镇**小区电路,造成王某甲、姚某甲等人再次去省信访局上访。
5、2017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为达到迫使**镇政府结算工程款的目的,安排张某乙将小区变压器柜锁撬开,断停小区电路。
另查,2017年3月8日左右、3月18日左右、3月29日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将**镇**小区电路断停,造成小区住户生活不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镇人民政府文件、来访基本情况登记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镇委员会文件、渑池县**镇**小区情况汇报等;2、证人王某甲、证人王某乙、证人张某丙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为达到向渑池县**镇索取工程欠款的目的,在渑池县**镇**小区采取多次断电的手段,导致小区群众多次信访,严重扰乱渑池县**镇**小区群众的生活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构成寻衅滋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能坦白认罪,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陈某某拘役六个月、张某乙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弘鹏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羁押于陕州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案卷4册30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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