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监利县******。2019年6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店员工,户籍所在地监利县******。2019年6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阮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广东省江门市高新区明辉路租用商铺,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共出资50000元人民币开设****店。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1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先后聘请张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阮某某经营管理****店,组织卖淫女梁某某、李某某、肖某某、黄某某、韦某某等人在此处卖淫,为卖淫女编号,统一安排卖淫女上下班时间、卖淫房间与价格、分成比例,规定早退以100元/小时的价格买钟,并由被告人张某甲主要负责店内日常打扫卫生和放风、派发宣传单等工作,被告人阮某某主要负责接送卖淫女上下班、接待嫖客、安排上下钟、收取嫖资、发放工资等工作。经统计,2019年3月至6月14日期间,该沐足店组织卖淫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66123元。
2019年6月16日4时许,民警在****店内抓获被告人阮某某、张某甲,卖淫女梁某某、李某某、肖某某、黄某某、韦某某,嫖娼人员马某某、凌某某、钟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邓某某、莫某某,并现场查获避孕套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避孕套等物证;
2.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笔记本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阮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丹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阮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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