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三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住贵州省思南县**乡**村**组。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山西省晋中市**镇**村**排**号,暂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果园R区**栋**单元**室。2020年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婚恋社交网站结识被害人张某乙,并与郭某某以婚恋交友为名取得张某乙的信任,骗取张某乙价值2999元的OPPO手机一部、人民币2000元。此外,张某甲、郭某某还分别骗取张某乙人民币52元、208元。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身份信息情况。
2.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的确定、到案及到案后的交代等情况。
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从张某甲处扣押黑色OPPO手机一部,从郭某某处扣押炫彩色VIVO手机一部。
4.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从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调取的张某甲、郭某某及张某乙的微信支付账户信息及微信支付交易记录,证实2019年8月16日张某乙通过微信支付张某甲2000元等情况。
5.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订单截图及上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微信转账记录、微信红包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7月至8月,其被张某甲、郭某某骗取价值2999元的OPPO手机一部、人民币2260元。
6.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公安机关从郭某某处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二人以婚恋交友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乙财物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建议判处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震宇
检察官助理:谭苗苗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崇明区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5034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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