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0********,汉族,初识字,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楼村**组。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决定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0********,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楼村**组。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决定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1日,张某甲、邱某某的儿子张某乙在上海务工时因工死亡,赔偿款分别于当年7月8日、7月10日转入张某甲、邱某某的银行账户。因被告人张某甲、邱某某拒绝将赔偿款交付付某某(系张某乙的妻子),付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法院经审理,于同年9月30日依法判决张某甲与邱某某给付张某丙(系张某乙的女儿)、付某某602183元,并经强制执行,被告人张某甲、邱某某仍拒绝将法院判决给付某某的赔偿款交付给付某某。
被告人张某甲、邱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经灵璧县公安局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邱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攀登
检察官助理井梅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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