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强县,住河北省武强县**乡**村**号,2000年9月26日因盗窃罪被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10月18日因盗窃罪被武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11月3日因盗窃罪被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3月19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1月8日因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26日因盗窃罪被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1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乡**村**号,2009年4月2日因抢劫罪被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6月3日因盗窃罪被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8日转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赵某某、张某乙在冀州区“竹林闲居”小区盗窃电动车两辆,一辆白色绿源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黑色绿源牌电动摩托车,白色电动车电池被被告人赵某某、张某乙卖掉,得赃款100元,黑色绿源电动摩托车由被告人张某甲骑回家中(经鉴定,黑色电动摩托车市场价格为3178元钱,电动自行车因无实物,未作价)。
2019年9月2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三人从衡水市冀州区出发,来到被告人赵某某、张某乙事先踩点的衡水市滨湖新区大赵村,盗窃两辆拖拉机,被告人张某乙将其中一辆拖拉机卖到武强县**乡**村一个废品收购站,得赃款2500多元,另一辆拖拉机由被告人张某甲找来的张某丙卖到耿庄村废品收购站,得赃款2500多元钱,共得赃款5000多元钱,三被告人将其中的300元给张某丙作为酬劳,剩余赃款三人平分(该两辆拖拉机因无实物,未作价)。
2019年9月底,被告人赵某某、张某乙在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酒杨村附近盗窃一辆“四不像”组装拉土拖拉机,二人将该拖拉机开到武强县后由被告人张某甲卖掉,得赃款6400元,被告人张某甲分得赃款1000元,剩余赃款由被告人张某乙、赵某某二人平分,每人分得2700元(经鉴定,“四不像”组装拉土拖拉机价值7902元)。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张某乙在河北省枣强县枣强镇潘庄村盗窃拖拉机一辆、在枣强县枣强镇西马庄村盗窃拖拉机一辆,二人将盗窃的该两辆拖拉机开到武强县后由被告人张某甲卖掉,得赃款5100元,三人将该赃款平分(经鉴定,该两辆拖拉机共价值49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一百元人民币叁拾叁张、作案工具贰个、拖拉机贰辆、“四不像”组装拉土拖拉机),发还物品清单(电动摩托车壹辆),被告人赵某某、张某乙、张某甲指认现场照片。
2户籍证明信、发破案报告、抓获证明、办案说明、张某甲微信转账记录、衡水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及检验报告单、张某甲工作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前科证明、拖拉机称重照片。
3证人张某丁、董某某、张某戊、司某某、张某丙、李某甲、张某己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卢某某、王某乙、李某乙、吴某某、酒某某、邱某某、武某某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供述与辩解。
6衡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称重、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均刑满释放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荣起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张某乙现被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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