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19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居委会**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8月9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居委会**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8月9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1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居委会**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8月9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贾某某、杨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张某甲、贾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贾某某、杨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立垡村的租房内,制作、销售假冒“小糊涂仙”注册商标的白酒,于2019年8月8日被查获,现场查获的假冒“小糊涂仙”注册商标的白酒货值金额约2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案扣押的白酒等;2.书证:商标注册证、真伪鉴定书、价格证明等;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贾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电子物证手机鉴定意见书;6.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贾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贾某某、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妍霞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告人贾某某取保候审,电话1352025****,保证人张某乙,电话1352177****;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电话1352050****,保证人周某某,电话18510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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