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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贺某某等3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区**街**栋**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区**街**号楼**单元**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市**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弓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4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区**园**栋**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贺某某、弓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某、弓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7年8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贺某某、弓某某以及苏某某(已起诉)、祝某某(已起诉)、张某乙(已起诉)、关某某(已起诉)等人先后来到本市,以所谓“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为幌子,以投资高回报为诱饵,在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交流上课的方式推荐新成员,让新成员交165000元(大盘)或者49800元(小盘)“保证金”加入该组织从事传销活动。该组织大小盘的运行模式相同,具体如下:由上至下分为C2、C1、B、A、发展层五个级别。一名C2下有三个C1(每个C1称为一个盘,每个盘有1个C1岗位、3个B岗位、9个A岗位、27个发展层)。C1级别称为“家长”,C2称为“大家长”,每个新成员上交“保证金”后即加入相应的大盘或小盘并按照序列安排在“发展层”,由其“家长C1”把新成员缴纳的“保证金”分配给所在团队的A、B、C1、C2人员及介绍人。分配比例是大盘收165000元,C2分得75000元,C1分得35000元,B级分得15000元,A级分得10000元,介绍人(推荐奖)分得30000元;小盘收49800元,C2分得20000元,C1分得10000元,B级分得5000元,A级分得3000元,介绍人分得5800元。“发展层”每满27个人对应该盘内的人员的级别全部翻盘晋升一级,直至C2级别,晋升到C2级别后,当发展层人员再次达到27人后,原C2岗位人员出局。该组织按盘进行管理,即每发展一名新人到该盘后,这个盘的C1家长就负责接待、安排新人住宿并带领新人交流听课等事宜。C2指导C1管理全盘工作,负责协调名下C1团队按照组织规则运行。

被告人张某甲、贺某某、弓某某来西安加入该组织后,以交流、开会等方式直接、间接发展下线加入“民间互助理财合作项目”,收取参与者“保证金”从中抽成获利,三人均为盘中C1级以上主要骨干。2019年12月19、25日,被告人张某甲、贺某某、弓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

3、民间资金互助合作保证金协议书;

4、工作统计表;

5、银行交易流水;

6、证人证言;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8、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9、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贺某某、弓某某以互助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的模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贺某某、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10月9日

附:

1.案卷肆拾叁册、光盘壹张。

2.被告人张某甲、贺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被告人弓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安康医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律师会见笔录》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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