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泽县,现租住于临泽县**局对面**村蒋某某家,无业。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张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由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张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张掖市公安局于11月27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25日,因追加遗漏同案被告人退回张掖市公安局,张掖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并追加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谢某某。2020年2月20日,因疫情原因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向中国工商银行临泽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20600********牡丹信用卡,于2015年3月19日开始透支,截止2018年6月21日,累计透支本金151302.90元,产生利息38790.20元,违约金11883.68元,本息合计201976.78元。逾期后经发卡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催收,被告人张某甲超过三个月仍不还款。截止临泽县公安局立案时,尚未归还透支本金148302.61元。
2.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临泽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20600********牡丹信用卡,谢某某在领到办理的信用卡后,将该卡转交给被告人张某甲使用,于2015年4月10日开始透支,截止2019年7月31日,累计透支本金62856.80元,利息及违约金85541.48元,本息合计148398.28元。逾期后经发卡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催收,被告人谢某某、张某甲超过三个月仍不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信用卡申请表及合约、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清单、信用卡交易明细表、信用卡透支催收记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2.证人李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以其名义申请办理信用卡后,将信用卡交给被告人张某甲恶意透支,并对张某甲的恶意透支行为主观上采取放任的态度,被告人张某甲与谢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谢某某为张某甲恶意透支提供了条件,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红燕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诉讼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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