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447号
被告人谌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乡**村**村**号。因敲诈勒索于2006年7月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张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8月31日、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年底起,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之前在逃,现已被抓获归案)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深圳市龙岗区**花园豪苑**座**房(以下称某甲房)、深圳市龙岗区**广场**苑**座**房(以下称某乙房)、深圳市龙岗区**创业园**栋**楼等地为经营点(以下称某某加工厂),雇佣工人,购进OPPO旧手机以及其他假冒手机配件,通过对旧手机主板进行检测、拆解、贴片加工及维修后,组装成新机,再经过测试、贴标等工序,大量加工生产假冒的OPPO手机,并对外销售牟利。
其中,被告人谌某某于2017年底受雇于陈某甲,负责在某甲房管理手机主板的拆解、维修和检测工作以及与某某加工厂进行手机主板贴片加工的对接工作,并为陈某甲代发工人工资,自2019年1月起还帮助陈某甲记账。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6月受雇于陈某甲,在某乙及其他窝点负责对组装好的手机进行测试,并帮陈某甲对账,另外以自己名义帮陈某甲租赁了某乙房。
2019年3月4日,公安机关将上述窝点某甲房、某乙房及某某加工厂查获,并当场抓获被告人谌某某、张某甲。公安机关在某甲房查获假冒OPPO品牌 A37型号手机2部,手机屏幕10块,手机后盖9个及拆解工具一批,在谌某某驾驶的停放在**花园停车场的皇冠车上查获假冒OPPO品牌 A37型号手机15部; 在某乙房查获账本三本、假冒OPPO商标标识1620个及进网许可证1470个;在某某加工厂查获陈某甲委托贴片加工的假冒OPPO品牌A37型号的手机主板2270个及电脑主机一台、加工工具一批。
经鉴定,以上查获的17部OPPO手机、配件及2270个手机主板均为侵犯OPPO注册商标权利的假冒产品。
经鉴定,以上17部假冒OPPO手机及配件价值共计17533元;查获的手机主板价值451730元。
另经查明,陈某甲将生产的假冒OPPO手机对外销售,自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其销售假冒OPPO手机的销售金额为42093633元。其中,自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销售假冒OPPO手机的销售金额为38557628元;于2019年2月至3月期间销售的假冒OPPO品牌A37型号手机销售额为549150元。按照查明的假冒OPPO品牌A37型号手机的实际销售平均单价350元核算,查获的17部假冒OPPO 品牌A37型号手机价值共计5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假冒手机及配件、制假工具、假冒商标标识及进网许可证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商标注册证、未授权声明、搜查证、扣押文书、销售统计表总表、销售统计表对账单、发货清单、交易记录表、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乙、蒋某某、陈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蔡某某、吴某某、张某乙、杨某某、方某某、张某丙、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代理人)陈述: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谌某某、张某甲及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张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美霞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谌某某、张某甲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八册、证据材料一套(情况说明、统计表、对账单)、量刑建议书十份。
3. 随案移交涉案赃物一批(详见随案移交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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