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丹阳市**镇**路**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赌博,分别于2010年3月26日、2016年1月8日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500元、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袁某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1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镇**农庄内开设赌场22次,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4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镇**农庄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供赌客张某乙、王某某、邹某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00元。
2.2020年8月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镇**农庄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供赌客张某乙、王某某、邹某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00元。
3.2020年8月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镇**农庄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供赌客张某乙、王某某、邹某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00元。
4.2020年8月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镇**农庄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供赌客张某乙、王某某、邹某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00元。
5.2020年8月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镇**农庄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供赌客张某乙、王某某、邹某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00元。
6.2020年8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镇**农庄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供赌客张某乙、王某某、邹某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00元。
7.2020年8月1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镇**农庄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供赌客张某乙、王某某、邹某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00元。
8.2020年8月1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镇**农庄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供赌客张某乙、王某某、邹某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00元。
9.2020年8月1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镇**农庄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供赌客张某乙、王某某、邹某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00元。
10.2020年8月1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镇**农庄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供赌客张某乙、王某某、邹某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00元。
11.2020年8月1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镇**农庄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供赌客张某乙、王某某、邹某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00元。
12.2020年8月1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镇**农庄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供赌客张某乙、王某某、邹某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00元。
13.2020年8月1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镇**农庄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供赌客张某乙、王某某、邹某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000元。
14.2020年8月1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镇**农庄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供赌客张某乙、王某某、邹某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000元。
15.2020年8月1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镇**农庄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供赌客张某乙、王某某、邹某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000元。
16.2020年8月1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镇**农庄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供赌客张某乙、王某某、邹某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000元。
17.2020年8月2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镇**农庄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供赌客张某乙、王某某、邹某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000元。
18.2020年8月2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镇**农庄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供赌客张某乙、王某某、邹某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000元。
19.2020年8月2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镇**农庄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供赌客张某乙、王某某、邹某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000元。
20.2020年8月2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镇**农庄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供赌客张某乙、王某某、邹某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000元。
21.2020年8月2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镇**农庄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供赌客张某乙、王某某、邹某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000元。
22.2020年8月2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镇**农庄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供赌客张某乙、王某某、邹某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000元。
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王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均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庆富
检察官助理 董翔翔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现均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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