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身份证号码320219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江宁区**路**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镇**路**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1年2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秦淮区*甲村*乙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本市秦淮区**巷**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7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9月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共同承租本市秦淮区*甲村*乙村**幢**室作为犯罪地点,先后三次容留卖淫女张某乙、梁某某在该处进行卖淫活动,并按照嫖资三七比例与卖淫女进行分成。具体分述如下:
一、2020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张某乙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詹某某卖淫;
二、2020年6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梁某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庄某某卖淫;
三、2020年6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梁某某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卖淫。
2020年6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共同实施容留卖淫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勋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方式: 1380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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