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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蒋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9211978********,汉族,小学文化,宁夏银川市人,户籍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巷**号,无业。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021983********,汉族,大专文化,宁夏银川市人,户籍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园**室,无业。2019年4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由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0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蒋某某伙同姚某某、王某某、尚某甲、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银川市兴庆区红商坊商业街“鼎御豪”烧烤三楼就餐期间,白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在上卫生间时发生口角,尚某甲、白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姚某某、蒋某某、张某甲等人与赵某某、尚某乙、李某某、杨某某等人厮打,致被害人赵某某闭合性颅脑损伤:右颞叶脑挫裂伤,右颞顶部硬膜外、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顶骨骨折,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致杨某某闭合性颅脑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裂伤;致尚某乙颅脑外伤,头皮挫伤;右手软组织损伤。致李某某颅脑外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右眼挫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杨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尚某乙、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3月1日,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3.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杨某某、尚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彩艳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蒋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

3.《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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