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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董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诉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住赤峰市林西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4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4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5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住吉林省白山市**********组,因涉嫌犯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4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董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董某某2人通过向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在职员工郑某某、张某乙索要的“爱奇艺”APP测试版安装包、“爱奇艺动画屋”APP测试版安装包及北京爱奇艺公司内部测试使用的沙盒账号、密码,以零元向爱奇艺公司充值开通爱奇艺会员的形式,给他人开通充值爱奇艺会员,从中共获利人民币19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67万余元,董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2.证人郑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董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钧

2019年6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董某某现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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