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二部职检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8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钢市**镇**村**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2月2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同日被缓刑释放。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钢市**镇**村**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肖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肖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肖某某伙同张某乙(已判决)等人通过淘宝店铺“全球在看”、“中图企业”向他人销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加密锁(软件破解驱动程序)。经核实,淘宝店铺“全球在看”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61346元,“中图企业”于2018年4月至5月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32502元。2018年5月24日,民警在张某乙住处内起获待销售的某某某软件加密锁25个。经鉴定,所售及查获软件与**公司提供的软件为同一软件。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9月14 日,被告人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该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物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3.证人证言:赵渊等十三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同异性鉴定报告;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岱君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肖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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