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85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8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镇**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9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逮捕。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8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大李庄乡任庄**村**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9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7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镇**村**村**号,现住郸城县**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8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镇**村**村**号,现住郸城县**路**民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7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镇**村**庄**号,现住郸城县**路**商城**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6199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聂某某、刘某某、杨某某、 赵某某、张某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被告人张某甲经韩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下载并注册“**”、“***”跑分平台APP,明知平台为网络赌博网站进行支付结算,为获取转账后高额返利,绑定其农业银行6230********、建设银行6210******、邮政银行6217****、中国银行6217*****的实名银行卡,在平台内充值买币后接受赌客转账,获利2万元。经对其用来跑分的银行卡流水进行查询和统计:建设银行卡自2020年6月1日至被抓获共计接收赌客转账840500元;中国银行卡自2020年6月14日至被抓获共计接收赌客转账379875元;邮政银行卡自2020年6月8日至被抓获共计接收赌客转账484345元;农业银行卡自2020年6月1日至被抓获共计接收赌客转账2280454元;共计3985174元。
2020年6月初,被告人聂某某经张某甲介绍,添加韩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为微信好友,下载并注册“**”“**”跑分平台APP,明知平台在为网络赌博网站进行支付结算,为获取转账后高额返利,绑定其中国银行6217****等实名银行卡,在平台内充值买币后接受赌客转账;并在该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的情况下,又在9月初使用靳某某的建设银行卡6217****、农业银行卡6213****、中原银行卡6236****和高某某的中国银行卡6215****继续进行跑分,获利2万元。经对其用来跑分的银行卡交易流水进行查询和统计:中国银行卡自2020年6月24日至被抓获共计接收赌客转账846046.8元;靳某某的中原银行卡自9月初至聂某某被抓获共计接收赌客转账44707元;靳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自9月初至聂某某被抓获共计接收赌客转账160898元;靳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自9月初至聂某某被抓获共计接收赌客转账509658元;高某某的中国银行卡自9月初至聂某某被抓获共计接收接收赌客转账241400元;共计1802709.8元。
2020年6月初,被告人刘某某经赵某乙另案处理)介绍,下载并注册“**”、“**”跑分平台APP,明知平台在为赌博网站进行支付结算,为获取转账后高额返利,绑定其农业银行6228****、邮政储蓄银行9551****、建设银行6217****等多张实名银行卡,在平台内充值买币后接受赌客转账,并介绍发展杨某某作为其下级进行跑分,获利2万元。经对其用来跑分的银行卡流水进行查询和统计:农业银行卡自2020年6月1日至被抓获共计接收赌客转账718381元;建设银行卡自2020年6月16日至被抓获共计接收赌客转账1235810.19元;邮政银行卡自2020年6月初至被抓获共计接收赌客转账996271.9元;共计2950463.09元。
2020年7月初,被告人杨某某经刘某某介绍,下载并注册“**”、“**”跑分平台APP,为获取转账后高额返利,绑定其建设银行6210****、中国银行6217****、工商银行6212****等多张实名银行卡,在平台内充值买币后接受他人转账,后在其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且告知其银行卡出现在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继续在该跑分平台进行充值并接受他人转账,获利6000元。经对其用来跑分的银行卡流水进行查询和统计:工商银行卡自2020年9月14日至被抓获期间共计接收赌客转账248643.27元;建设银行卡自2020年7月10日至9月28日被抓获共计接收赌客转账554278元;中国银行卡在2020年6月29日至被抓获共计接收赌客转账522424元;共计1325345.27元。
2020年7月底,被告人赵某某经赵某乙介绍,下载并注册“**”、“**”跑分平台APP,明知平台在为赌博网站进行支付结算,为获取转账后高额返利,绑定其招商银行6214****、中国建设银行62170****、交通银行6222****、工商银行6222****5的实名银行卡,在平台内充值买币后接受赌客转账,获利4000元。经对其用来跑分的银行卡流水进行查询和统计:招商银行卡自2020年9月5日至被抓获共计接收赌客转账235060.04元;工商银行卡自2020年7月28日至被抓获期间共计接收他人转账809889.3元;交通银行卡自2020年8月28日至被抓获期间共计接收他人转账449775.72元;建设银行卡自2020年8月3日至被抓获共计接收他人转账787693.2元;共计2282418.26元。
2020年6月下旬,被告人张某乙经王某乙(另案处理)介绍,下载并注册“*”、“**”跑分平台APP,明知平台在为网络赌博网站进行支付结算,为获取转账后高额返利,绑定其建设银行6217****、邮政银行6215****、交通银行6222****、中国银行6217****的实名银行卡,在平台内充值买币后接受赌客转账,获利4000元。经对其用来跑分的银行卡流水进行查询和统计:建设银行卡自2020年6月22日至被抓获共计接收赌客转账497062.1元;交通银行卡自2020年7月初至被抓获共计接收赌客转账221031元;邮政银行卡自7月初至被抓获共计接收赌客转账378652.53元;中国银行卡自2020年6月22日开户至被抓获共计接收赌客转账574096.27元;共计167084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张某甲、聂某某、刘某某、杨某某、 赵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聂某某、刘某某、杨某某、 赵某某、张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聂某某、刘某某、杨某某、 赵某某、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六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 宇
冀鹏毅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聂某某、刘某某、杨某某、 赵某某、张某乙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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