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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翟某甲故意杀人、窝藏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街道办**居委会**庄,捕前居住在安阳市**区**小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翟某甲,又名翟某乙,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街道办**居委会**庄,住安阳市**小区**号楼,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翟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6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下地干农活时,在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徐寨居委会张庄一桥头处碰见骑自行车路过的其三哥张某乙,因之间存在有家庭矛盾,张某甲先骂了张某乙,接着想起其妻子翟某甲曾经受过张某乙的欺辱,以及张某乙经常辱骂其父母、打骂兄弟、损毁自家人财物等种种恶行,便恼羞成怒,趁张某乙毫无防备之际,用自己手持的锄头从背后猛地击打了张某乙的头部,致其倒地,接着再次对其头部击打,由于用力过大,锄头也被打折断,后又手持锄把多次夯击张某乙头部、肩部,致使张某乙当场死亡。案发后,张某甲畏罪潜逃至安阳市隐姓埋名。而被告人翟某甲在明知其丈夫张某甲杀了人的情况下,并在获得其藏匿地点后,依然前往安阳市,和张某甲靠收废品生活在一起,为张某甲得以逃避打击作掩护,提供生活上的帮助,致使被告人张某甲藏匿在安阳市长达19年之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锄头把)照片

2.书证: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平舆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张某甲和翟某甲户口注销证明、翟某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平舆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平舆县公安局**派出所情况说明、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情况说明;

3.证人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罗某某、张某庚、苏某某、冯某某、曲某甲、曲某乙、张某辛、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对被害人张某乙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讯问光盘、被告人张某甲指认作案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目无国法,因家庭矛盾纠纷而故意杀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甲明知其丈夫张某甲是犯罪的人,仍然与其生活在一起,为其逃匿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素琴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被告人翟某甲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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