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梁平县**乡**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7月28日被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址福州市仓山区**路**号**楼**宿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下旬以来,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伙同谭某某(已判决)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商业中心**号一家名为“**”的茶叶店内利用扑克牌以“三公”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同案人谭某某系该赌场股东之一,前期已投入人民币约1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答应谭某某入股该赌场并帮忙介绍赌徒到该赌场参赌。被告人张某甲负责赌场内部的秩序维护,以及雇用高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内为赌徒兑换现金,雇用同案人廖某某(已判决)负责招揽参赌人员和帮忙打扫赌场内卫生。
2018年9月3日23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同案人谭某某、廖某某及代某某、高某某、岳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林某丙、刘某某等十五名参赌人员,从在场人员身边提取到的赌资近人民币6万元及一副用于赌博的扑克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材料;
2、证人高某某、林某甲、张某乙、王某某、钟某某、李某某、阮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及同案人谭某某、廖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中
检察官助理:郑晨星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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