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贺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93********,汉族,大专文化,宁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小区**室,捕前住银川市兴庆区**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贺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贺兰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0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4********,回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号,捕前住银川市金凤区**社区**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贺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贺兰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0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白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2月9日退回贺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贺兰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1月7日重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张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
1.2018年,被告人张某甲以10000元的价格将500条某小区业主的信息出售给柏某某(另案处理)和肖某某二人。后肖某某将非法获得的500条公民个人信息分给东易**装饰公司的**,用于电话推销等经营性活动。
2.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以4000元的价格将700条中房玺云台小区业主的信息出售给柏某某。
3.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以10000元的价格从银川市金凤区天山熙湖小区保安队队长田某某(已判决)处购买该小区业主个人信息889条。后被告人张某甲将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分给宁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用于电话推销等商业活动。
4.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从贺兰碧桂园售房部的销售员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该小区业主个人信息195条。
5.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以15000元的价格从柏某某处购买天润府等十一个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036条,其中一般信息3994条,交易信息1042条。
(二)被告人白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
1.2019年6月,被告人白某某从宁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康某某处(已判决),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中房悦然居小区公民个人信息288条。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白某某又以20000元的价格将此信息出售给银川城市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樊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后樊某某将从被告人白某某处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分给宁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用于电话推销等经营性活动。经核实,被告人白某某通过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后又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288条中,有136条信息完全正确。
2.2020年6月,被告人白某某以25000元的价格向樊某某出售玺云台小区公民个人信息288条。后樊某某将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分给宁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用于电话推销等经营性活动。经核实,被告人白某某通过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后又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288条中,有120条信息完全正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樊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白某某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200条,从中获取非法所得14000元;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120条(其中:一般信息3994条,交易信息2126条),情节严重;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向他人出售256条,从中获取违法所得4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白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燕
2021年1月25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涉案款物依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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