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田某甲等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1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宜昌**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号**栋**单元**室,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小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田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6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号**宿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1197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宜昌市夷陵区**镇**号,现住宜昌市夷陵区**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7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乡**村**组,现住宜昌市西陵区**小区**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甲、邓某某、姜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将该案退回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7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甲、邓某某因纠纷、索要债务,准备在宜昌市**光电公司厂区内控制李某某(**光电公司负责人)。张某甲将**光电公司厂区内宿舍六楼的一房间钥匙交给田某甲,田某甲用木板将该房间的窗户封闭,用于控制李某某。8月10日,张某甲电话告知田某甲、邓某某,李某某在**光电公司厂区的消息,并安排田某甲、邓某某雇请数名社会人员前来找李某某索要债务。田某甲即通过其表弟田某乙雇请了王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姜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同日11时许王某某等人至**光电公司并由邓某某带至该公司办公室找李某某索要债务。王某某等人在办公室内对李某某进行殴打、体罚。同日16时许,张某乙(李某某妻子)得知邓某某在公司找李某某索要债务后至该公司,邓某某等人将张某乙控制在公司办公室,阻拦其离开。期间,公司保安邹某某见李某某、张某乙被拘禁欲报警,被张某甲阻止。同日19时许,邓某某、王某某等人将李某某、张某乙用透明胶带捆绑,用纸袋将李某某套头,带至事先准备好的六楼宿舍房间内拘禁,继续索要债务。次日1时许,李某某、张某乙许诺付给邓某某3万元后,被允许离开。后邓某某付给王某某等人数千元“出场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甲、邓某某、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甲、邓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甲、邓某某、姜某某因纠纷、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甲、邓某某、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甲、邓某某、姜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凡刚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甲、邓某某、姜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