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743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宁海县**乡**村**组**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海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宁海县**乡**村**组**号。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海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宁海县**乡**村家中,利用手机微信接受其下线被告人王某甲、奚某某(另案处理)及柴某某、严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人投注“六合彩”,并上报至“励阳太阳城”赌博网站,从中非法营利。被告人张某甲共计接受他人投注人民币23万余元,获利人民币12000余元。
2017年年初至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宁海县茶院乡茶院村下王村家中,利用手机微信接受王某乙、张某乙、张某丙、袁某某、胡某某、何某某、董某某等人投注“六合彩”,并上报至被告人张某甲处,从中非法营利。被告人王某甲共计接受他人投注人民币106445余元,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微信记录、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
2.证人柴某某、严某某、张某甲等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国祥
检察官助理:王婉萤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宁海
2. 本案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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