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54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6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崔某甲、王某丙、崔某乙、王某乙、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5年3月份,在解决田园草堂占地问题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丙、崔某甲、崔某乙、王某乙、杨某某七人为谋取私利,通过前往使赵社管处恶意上访举报等软暴力手段,迫使高村村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之后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丙、崔某甲、崔某乙、杨某某六人利用自身作为村民代表的身份,故意反对两委会提出的土地费用补交方案,声称要重罚白某某100多万甚至收回所占土地,私下却向被害人白某某索要高额好处费,白某某担心蒙受更大的经济损失,被迫向张某甲等人支付10万元好处费,之后村委再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张某甲等人不再恶意反对,两委会提出的土地费用补交方案才得以正常通过,被害人白某某才得以正常补交费用,此案中,白某某被张某甲等六人敲诈勒索共计10万元,由高村**杜某某帮忙转交给六名被告人,其中,张某甲2.5万元,王某甲2万元,崔某甲2万元,王某丙1.5万元,崔某乙1万元,王某乙1万元。
2.2015年左右,铁塔公司在高村建设信号塔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丙、崔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六人以信号辐射为由阻拦施工队正常施工并借机索取好处费,在施工现场,杨某某当众出面阻拦施工,私下与其他被告人沟通时,声称建信号塔有辐射,不能让他们干,咱们得向施工方要点钱,经张某甲从中协调,最终,施工队负责人杜某乙被迫支付6000元费用,由高村**杜某某帮忙转交给张某甲予以分配,张某甲自己留下1000元,剩余的钱分给了王某甲、王某丙、崔某甲、王某乙、杨某某每人1000元。
3. 2016年左右,被害人崔某丙在高村承揽道路硬化工程时,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丙、崔某甲、崔某乙、杨某某六人为谋取私利,经常纠集在一起,通过前往使赵社管处恶意上访举报等软暴力手段,使得村委无法正常为崔某丙结算工程款,私下却向被害人索取高额好处费,张某甲打电话给崔某丙,最少给其6人每人1万元,否则 继续上访告状,村委就无法结算工程款。崔某丙被迫在源元一号饭店请张某甲、杨某某、王某丙、崔某甲、崔某乙等人吃饭,就索要好处费一事进行商量。最终崔某丙被迫向张某甲、王某甲支付2万元,让其和其他被告人分钱,因其他被告人嫌少拒绝分钱。之后,杨某某伙同张某甲,在张某甲家的饭店中,杨某某继续以自身作为理财小组成员的身份要挟被害人,声称他现在是理财小组成员,有权力审批村委支出款项,如果能给他和张某甲每人3万元,他俩就帮忙将剩余的100万工程款结清,否则再开会时就不同意结算100万工程款,其他人就会继续上访闹事,由于担心遭受更大损失,崔某丙再次被迫支付给张某甲1万元,让其转交给杨某某。
4、2012年榆次区蕴华街西延工程占用了被告人杨某某的温室大棚和北河渠的部分土地,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已经按照统一的补偿标准领取102600元补偿款。为进一步索要高额补偿款,2016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事先准备一把菜刀去到时任晋中开发区社区管理处**王某办公室,就拆迁补偿一事上访,在王某**接待中,被告人杨某某突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自己的左手食指剁了一截,王某**马上安排工作人员送被告人杨某某去医院救治,同时通知高村**杜某某来处理此事,杜某某被迫在2016年、2017年分两次向杨某某支付20万元人民币。
5、2018年11月3日张某支付高村**杜某某5000元人民币将高村箕城路东蕴华街口原干渠口一片空地租下,用于贩卖水泥和沙子。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崔某甲、王某丙三人无故阻拦张国兵占用,随后经和杜某某协调,杜某某微信转账给崔某甲2000元,让三人分钱。
被告人张某甲等7人为谋取私利,经常纠结在一起,通过恶意上访等手段,多次敲诈勒索被害人钱财,故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崔某甲、王某丙、王某乙、崔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鹏飞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甲、崔某甲、王某丙、王某乙、崔某乙、杨某某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3.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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