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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杨某甲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3月22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由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24日,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2019年7月17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9月29日。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小卖鱼”“耗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5年6月25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9日,因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建水县公安局于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7月9日,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3月23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由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24日,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2019年7月17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9月29日。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2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由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9日,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9月21日。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丁,绰号“小哑巴”,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2010年7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1年4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8年6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9年4月25日,王某丁被建水县公安局从监狱解回继续侦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2019年4月25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由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3日,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1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由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9日,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9月21日。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29日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丁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8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9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补查完毕重报,2019年11月30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19年12月14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4日公安机关补查完毕重报,2020年2月15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间,以张某甲为首,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杨某甲为重要成员,长期纠集在一起,使用暴力、威胁或者软暴力等手段,在建水县城内、建水县曲江镇共同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破坏选举、无证采矿、非法占用土地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犯罪事实

(一)开设赌场罪

1.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杨某丙在曲江红太阳开设赌场。2014年前后,张某甲、王某甲从周某甲、章某某、杨某丙处转让了曲江红太阳游戏室及游戏机,并与杨某丙一起在曲江红太阳继续开设赌博性质游戏室。该游戏室共计有44个赌博性质操作单元,其中有2台打鱼机(每台10个操作单元)、2组森林舞会(每组8个操作单元)、1组单挑机(8个操作单元),开设半年后关闭,该游戏室的老板是张某甲、王某甲、杨某丙,王某甲和王某乙负责管理、上分、修游戏机、调试游戏机、打延时码。曲江红太阳游戏室关闭后,王某甲将游戏机全部拉回曲江自己家仓库存放。

2.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在曲江国望修理厂开设赌场。2015年左右,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从王某甲家仓库中将红太阳游戏室的游戏机搬到曲江国望修理厂继续开设赌博性质游戏室。该游戏室共计有18个赌博性质操作单元,其中有1台打鱼机(10个操作单元)、1组森林舞会(8个操作单元),开设4、5个月后关闭,该游戏室的老板是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负责管理、上分、修游戏机、调试游戏机、打延时码。曲江国望修理厂游戏室关闭后,王某甲、王某乙将游戏机全部拉回曲江王某甲家仓库存放。  

3.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周某乙在曲江财富中心动漫城开设赌场。2015年左右,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周某乙(均另案处理,下同)在曲江财富中心动漫城开设赌博性质游戏室。该游戏室共计有36个赌博性质操作单元,其中有2台打鱼机(每台10个操作单元)、1组森林舞会(8个操作单元)、1组单挑机(8个操作单元),开设3、4个月后关闭,该游戏室的老板是张某甲、王某甲、刘某甲、周某乙,王某乙负责管理、上分、修游戏机、调试游戏机、打延时码。动漫城游戏室关闭后,游戏机先存放在游戏室里面,后被分别搬到曲江家园宾馆游戏室、曲江贾某某出租房游戏室、曲江老电影院(极限网咖旁)游戏室继续使用。

4.张某甲、王某甲在曲江家园宾馆开设赌场。2016年左右,张某甲、王某甲在曲江家园宾馆开设赌博性质游戏室。该游戏室共计有36个赌博性质操作单元,其中有2台打鱼机(每台10个操作单元)、1组森林舞会(8个操作单元)、1组单挑机(8个操作单元),开设3、4个月后关闭,该游戏室的老板有张某甲、王某甲,王某甲负责具体管理。曲江家园宾馆游戏室关闭后,王某甲将全部游戏机搬到贾某某出租房游戏室继续使用。

5.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在曲江贾某某出租房(家园宾馆旁)开设赌场。2017年左右,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将家园宾馆游戏室的游戏机全部搬到贾某某出租房,继续开设赌博性质游戏室。该游戏室共计有36个赌博性质操作单元,其中有2台打鱼机(每台10个操作单元)、1组森林舞会(8个操作单元)、1组单挑机(8个操作单元),开设4个月后关闭,该游戏室的老板是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负责管理、上分、修游戏机、调试游戏机、打延时码。贾某某出租房游戏室关闭后,王某甲、王某乙将全部游戏机搬到王某甲家仓库中存放。

6.张某甲、杨某甲、王某乙在曲江老电影院(极限网咖旁)开设赌场。2016年左右,张某甲、杨某甲、王某乙在曲江老电影院(极限网咖旁)开设赌博性质游戏室。该游戏室共计有64个赌博性质操作单元,其中有3台打鱼机(每台10个操作单元)、1组森林舞会(8个操作单元)、1组单挑机(8个操作单元)、18台牌机(18个操作单元),开设2、3个月后关闭,关闭后游戏机存放在该游戏室。该游戏室的老板是张某甲,杨某甲负责租赁房屋、上分、记账,王某乙负责管理、上分、修游戏机、调试游戏机、打延时码。

7.张某甲、张某乙、乔某某、李某甲在建水县红缘宾馆旁开设赌场。2016年左右,张某甲、张某乙、乔某某、李某甲(均另案处理,下同)在建水县城迎晖路红缘宾馆旁开设赌博性质游戏室。该游戏室共计有37个赌博性质操作单元,其中有2台打鱼机(每台8个操作单元)、1组单挑机(8个操作单元)、13台牌机(13个操作单元),开设半年左右后关闭,关闭后游戏机被先后搬到建水县锦兴巷游戏室、建水县仟晨慢摇吧旁游戏室、建水县广慈巷游戏室、建水县零公里鹏程大酒店对面彩钢瓦房游戏室继续使用,后被张某乙、李某甲等人销毁。该游戏室的老板是张某甲、张某乙,乔某某、李某甲负责管理、上分、记账、维修游戏机。

8.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在建水县锦兴巷开设赌场。2016年左右,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在建水县林家大院对面锦兴巷开设赌博性质游戏室。该游戏室共计有31个赌博性质操作单元,其中有1台打鱼机(10个操作单元)、1组森林舞会(8个操作单元)、13台牌机(13个操作单元),开设1个月后关闭,该游戏室的老板有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王某甲负责具体管理。该游戏室关闭后,除1组森林舞会(8个操作单元)因坏了被丢弃外,其余游戏机被转移到建水县仟晨慢摇吧旁游戏室继续使用。

9.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在建水县仟晨慢摇吧旁开设赌场。2017年左右,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在建水县仟晨慢摇吧旁开设赌博性质游戏室。该游戏室共计有23个赌博性质操作单元,其中有1台打鱼机(10个操作单元)、13台牌机(13个操作单元),开设三个月后关闭,该游戏室的老板有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王某甲负责具体管理。该游戏室关闭后,王某甲将1台打鱼机(10个操作单元)拉回曲江自己家仓库中存放,其余游戏机被先后转移到建水县广慈巷游戏室、建水县零公里鹏程大酒店对面彩钢瓦房游戏室继续使用,最后被张某乙、李某甲等人拉去销毁。

上述曲江红太阳游戏室、曲江国望修理厂游戏室、曲江财富中心动漫城游戏室、曲江家园宾馆游戏室、曲江贾某某出租房游戏室的游戏机经多次转移、使用后,最后在曲江王某甲家仓库中查获,经公安机关鉴定,查获的2台打鱼机(共20个操作单元)、2组森林舞会(共16个操作单元)、1组单挑机(8个操作单元)具有赌博功能。

上述曲江老电影院(极限网咖旁)游戏室的游戏机在曲江极限网咖旁被查获,经公安机关鉴定,查获的4台打鱼机(共38个操作单元,其中3台打鱼机每台10个操作单元,1台打鱼机有8个操作单元,8个操作单元的打鱼机系另案处理的牛某某等人所有、使用),1组森林舞会游戏机(8个操作单元),18台牌机(共18个操作单元)具有赌博功能。

上述建水县红缘宾馆旁游戏室、建水县锦兴巷游戏室、建水县仟晨慢摇吧旁游戏室的游戏机在建水县南庄镇羊街村委会羊街五队被查获,经公安机关鉴定,查获的21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具有赌博功能。

张某甲共计在9个地点设置325个赌博性质游戏操作单元,王某甲共计在7个地点设置224个赌博性质游戏操作单元,王某乙共计在5个地点设置198个赌博性质游戏操作单元,杨某甲共计在1个地点设置64个赌博性质游戏操作单元。

(二)敲诈勒索罪

1.张某甲敲诈勒索马某甲

2015年左右,马某甲跟张某甲借了5万元高利贷,约定每个月利息4000元,扣除“砍头息”4000元后,实际借得4.6万元。后因马某甲未能按时偿还,张某甲将马某乙(系马某甲父亲)挂靠在建水县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大车(号牌为云G549**)扣押。张某甲和甲公司商量后将车卖掉,张某甲从卖车的收入中分得10万元抵扣马某甲欠其的高利贷,并向甲公司出具了10万元的收条。后甲公司向马某甲、马某乙追索10万元。张某甲敲诈勒索马某甲的金额为5.4万元。

2.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丁、杨某甲敲诈勒索金某甲

2014年,金某甲在赌博过程中多次向张某甲借高利贷43万元,扣除“砍头息”4万元后,实际借得39万元,后金某甲无力偿还并到昆明打工。2015年的一天早上的6点左右,张某甲带领王某甲、王某丁、杨某甲在昆明找到金某甲并将金某甲带回曲江国望修理厂,采取不准离开国望修理厂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金某甲还钱,当天晚上11点左右,金某甲在王某戊的担保下,张某甲同意金某甲离开国望修理厂到王某戊公司睡觉,期间张某甲还联系王某戊公司员工马某丙,要求其看好金某甲。第二天早上8点左右,张某甲又安排王某丁到王某戊公司将金某甲带到国望修理厂,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逼债,第二天晚上7点左右,在合某甲的陪同下,金某甲到个旧市鸡街与父亲金某乙商量卖房子还钱的事情,金某甲方才离开国望修理厂,金某甲被限制人身自由持续时间约37个小时。最后金某甲将自家房子卖掉后还了张某甲43万元。金某甲把欠张某甲的钱还清后,到国望修理厂开被张某甲扣押的车时,张某甲强行收取金某甲3万元停车费。张某甲敲诈勒索金某甲的金额为7万元,王某甲、王某丁、杨某甲敲诈勒索金某甲的金额为4万元。

3.张某甲、王某甲敲诈勒索马某丁

2013年9月的一天,马某丁在赌博过程中多次向张某甲借高利贷,总共向张某甲借了20万元用于赌博,并将自己载着煤炭的大车抵押给张某甲。后马某丁无力偿还,马某丁联系回通公司王某己将自己的大车卖掉还张某甲钱,因卖车的钱仅给了张某甲6万元,未能还清欠张某甲的钱,当天下午3点左右,张某甲、王某甲在王某己的办公室里勒着马某丁的脖子,将马某丁拖出王某己的办公室,之后又将马某丁拉到国望修理厂,关在国望修理厂的一个房间,张某甲、王某甲又对马某丁进行殴打,逼其还钱。当天晚上7、8点左右,马某丁被迫联系许某甲及其家人来国望修理厂向张某甲担保让自己外出筹钱,经张某甲同意后,马某丁方才离开国望修理厂。马某丁被限制人身自由持续时间约4个小时。第二天马某丁筹得7万元还给张某甲,还钱后马某丁还欠张某甲9万元,剩余的钱马某丁又根据张某甲的安排帮合某甲开大车来还,除留1000元生活费外其余工资全部交张某甲还债,马某丁帮合某甲开了一年左右的大车,后马某丁又找人借了3万元还给张某甲,总共还了张某甲22万元方才还清欠债。马某丁还清欠债后张某甲没有将扣押的价值33600元的煤炭归还给马某丁或抵扣马某丁的债务。张某甲敲诈勒索马某丁的金额为5.36万元,王某甲敲诈勒索马某丁的金额为2万元。

(三)非法拘禁罪

1.张某甲、王某丁、李某乙非法拘禁李某丙

(1)2017年的一天,李某丙因未能按时偿还张某甲、李某乙(已判决,下同)、王某庚的高利贷,经李某乙、张某甲、王某庚商量给李某丙点压力后,张某甲安排何某甲、孔某甲、谭某甲、王某辛、李某丁(均另案处理,下同)分别在建水糖厂后门、建水澜宁阁酒店连续看守李某丙约80个小时,限制李某丙人身自由。

(2)2017年的一天,张某甲安排王某丁于晚上8时左右将李某丙从其家中带到曲江“小马哥烤鱼”烧烤摊要债,期间王某丁殴打李某丙致其额头出血,之后又将李某丙带到曲江中营新农贸市场继续要债,王某丁又对李某丙进行殴打,不让李某丙离开,期间张某甲、李某乙在旁边并要求李某丙还钱或转让牛场抵债。次日凌晨2时左右李某丙方才被李某乙送回家。

2.张某甲、王某甲非法拘禁马某戊

马某戊因欠张某甲12.5万元高利贷无力偿还,2015年的一天早上10点,张某甲安排王某甲带着两、三个小伙子将马某戊从其家中带到国望修理厂逼债,并使用尖刀、绳子恐吓、威胁马某戊,之后张某甲要求马某戊还钱,因马某戊未能还钱,张某甲就让人看守马某戊,不还钱不让其离开国望修理厂。马某戊被迫联系马某己来国望修理厂向张某甲担保让自己外出筹钱,经张某甲同意后,当天晚上12点左右马某戊方才离开国望修理厂,期间未给马某戊吃喝。马某戊被限制人身自由持续时间约14个小时。三天后,马某戊偿还张某甲12.5万元。

(四)强迫交易罪

张某甲、王某丁、李某乙、罗某甲对李某丙强迫交易。2016年初,李某丙因经营位于曲江镇馆驿村委会的牛场需要资金,找到曲江信用社主任王某庚贷款,王某庚遂介绍李某乙借高利贷给李某丙。2016年2月22日,罗某甲(已判决,下同)在李某乙的安排下,同李某丙签订了120万元的借款协议,约定月利息为5分,扣除“砍头息”6万元后,李某丙实际借得114万元,用李某丙位于曲江镇馆驿村委会的牛场作抵押,借款期限为一年,罗某甲出借给李某丙的114万元实际由李某乙、张某甲、王某庚三人共同出资。李某丙借钱后一直以现金的方式每月支付李某乙利息6万元,支付的最大一笔利息为47.5万元。2016年10月,因李某丙资金出现问题未能按时偿还利息,王某庚、李某乙、张某甲就商量给李某丙点压力,要求李某丙尽快还钱,还不出钱就转李某丙位于曲江镇馆驿村委会的牛场抵债。为逼迫李某丙还钱或用李某丙位于曲江镇馆驿村委会的牛场抵债,张某甲、李某乙等人组织王某丁采取非法拘禁、暴力殴打等方式向李某丙索债,李某丙迫于无奈,被迫将位于曲江镇馆驿村委会的牛场转让给罗某甲,实际所有人是李某乙、王某庚、张某甲。强迫的行为有:(1)2017年的一天晚上,李某乙、罗某甲、张某甲、王某丁、王某甲在曲江老温泉办公室同李某丙商量还钱的事情,期间王某丁对李某丙进行殴打,逼其还钱,李某丙迫于无奈将其位于曲江新政府旁的30亩土地低价转让给李某乙,实际所有人是张某甲、李某戊。(2)2017年的一天晚上,王某丁为逼迫李某丙还钱,在曲江新温泉办公室对李某丙进行殴打。

(五)寻衅滋事罪

张某甲、王某甲、杨某甲、吕某甲、吕某乙、普某甲、竺某甲寻衅滋事。2015年6月11日,马某甲与张某甲因债务和卖车等原因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张某甲遂安排王某甲、杨某甲邀约人教训马某甲,杨某甲根据张某甲的安排邀约了吕某甲、普某甲,吕某甲又邀约了吕某乙、竺某甲,随后王某甲、杨某甲、吕某甲、普某甲、吕某乙、竺某甲(均已判决,下同)从国望修理厂携带钢管、棒球棒,驾驶由张某甲提供的灰色商务车到建水县零公里甲公司门口对马某甲进行殴打,致使马某甲眼睛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颌面部软组织裂伤、左侧尺骨下段骨折,马某甲所开面包车挡风玻璃、右侧门玻璃及车身等多部位被砸坏,王某甲等人殴打完马某甲后将殴打情况报告给了张某甲。经建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经建水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马某甲所开微型车被砸坏部分价值420元人民币。后经马某乙与王某甲协商,王某甲赔偿马某甲5.6万元(已支付)。

二、违法事实

   (一)张某甲破坏2016年**镇**村委会主任选举。经中共建水县委组织部、建水县民政局调查,2016年5月,张某甲在**镇**村委会主任选举中,存在承诺吃请、拉票等行为。2019年4月,张某甲因违法不能履职自愿辞去**镇**村委会主任职务。

(二)张某甲无证采矿。经**镇**村委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张某甲以建水县乙经贸有限公司名义承包开发曲江镇王和营村委会“小山”。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张某甲于2017年8、9月间私自开挖“小山”取土、挖砂。经建水县自然资源局调查,张某甲无任何合法开采手续,私自在曲江镇王和营村委会“小山”采砂的行为构成无证采矿违法行为。

(三)张某甲强行拆除张某丙养鸭场。2017年11月,张某甲在开发曲江镇王和营村委会“小山”的过程中,在与张某丙未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指使挖掘机驾驶员王某壬强行将张某丙建盖在曲江镇王和营村委会“小山”的养鸭场挖倒,致使张某丙养鸭场被毁坏。后张某甲和**镇**村委会各赔偿张某丙2万元(已支付)。

(四)张某甲非法占用土地。张某甲建设在通建高速曲江收费站出口500米处的国望修理厂未批先用,非法占用土地562平方米,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509平方米。2018年2月26日,建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2018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甲未批先用、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509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124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2018年3月11日,张某甲向建水县国土资源局缴纳罚款11240元人民币。2018年11月26日,经建水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建水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2019年9月29日,建水县自然资源局已强制执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曲江极限网咖旁和王某甲家仓库中查获的打鱼机等游戏机,云GV1046车辆损坏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到案情况,土地转包协议、土地转包合同、转让协议,租赁协议,售车协议、借条复印件、和解协议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矿产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理报告、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罗某甲、王某庚、王某辛、李某丁、谭某甲、吕某甲、吕某乙、竺某甲、普某甲、刘某甲、杨某丙、周某乙、周某甲、张某乙、乔某某、李某甲、金某乙、合某乙、马某己、沙某甲、合某甲、李某己、叶某甲、王某壬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马某甲、金某甲、马某戊、马某丁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建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建)公(司)鉴(伤)字〔2015〕164号活体伤情检验意见书、建水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建价认字〔2019〕13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建水县公安局(建公治电认字〔2019〕04号)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建水县公安局(建公治电认字〔2019〕05号)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红河州公安局(红公治电认字〔2019〕02号)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红河州公安局(红公治电认字〔2019〕03号)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杨某甲、李某乙、罗某甲、王某辛、李某丁、吕某甲、吕某乙、周某甲、李某丙、马某甲、金某甲、马某戊、马某丁、张某乙等人的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杨某丁提供的视频,建水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建公(网)勘【2020】027号)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张某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杨某甲为重要成员,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325个,情节严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威胁情节;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组织人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224个,情节严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威胁情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198个提供维修、调试、管理等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丁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威胁情节;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后决定其执行的刑罚。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64个,情节严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勇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丁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杨某甲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9册、光碟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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