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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广州市白云区**村**路**号(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2012年1月18日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楼**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起,被告人张某甲在同案人“张老板”(另案处理)的指使下,租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大源艺9号203房作为仓库,协助其保管及运输香烟。2019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张老板”的指使下,驾驶粤A04****号小汽车来到上址,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将香烟装车准备运走销售时,被民警抓获。现场在该小汽车上及上述仓库内查获假冒红塔山牌香烟(含盒装和散)104000支,假冒云烟牌香烟(含盒装和散)120000作案工具手机等款物一批。经鉴定,被查获的香烟224000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总价值为人民币12766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香烟、手机等物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与辩解;

5.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检查记录、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文佳

                           202041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4张。

3.依法扣押的香烟、涉案手机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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