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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王某某等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293号

被告单位武汉*甲服务有限公司,信用代码G1042011405********,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街**号**室,法定代表人徐某甲,实际控制人徐某乙。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1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武汉*甲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武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街**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9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罚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5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7日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41990********,汉族,大专文化,系武汉*甲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84********,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武汉*甲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楼**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栋**单元**号。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6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宋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74********,汉族,**,大学本科,系武汉*甲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江苏省泰兴市,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号**单元**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21968********,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武汉*甲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号。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年1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59********,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武汉*甲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号,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园**栋**单元**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84********,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武汉*甲服务有限公司**部**。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村**号**楼**号,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于2016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2********,汉族,初中文化,系武汉*乙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里**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胡某、邓某、李某甲、杨某某、王某、宋某、高某、张某丙、庄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4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经依法批准,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2020年8月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武汉*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成立,徐某甲系**,徐某乙(另案处理)系**,被告人张某甲系**。该公司成立后实施了如下违法犯罪行为:

1、武汉市蔡甸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服务项目一标段(A区)

2017年11月6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蔡甸街办事处委托湖北名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蔡甸分公司代理**。该公司在湖北**府**网发布“武汉市蔡甸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该项目分为两个标段,其中一标段(A区)工程造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77.10914万元。*甲公司参与该工程的招投标,公司**张某甲联系被告人王某帮助其借取其他公司资质进行围标。被告人王某先后向武汉*乙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武汉***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薛某某、武汉***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提出借用资质参与围标。上述三家公司均同意将资质借出后,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被告人胡某、邓某负责制作涉案标书,由李某丙(未到案)协助制作标书;安排被告人宋某与上述公司对接以领取围标所需资料、盖章,由被告人李某甲、邓某协助宋某;安排被告人胡某、宋某陪同报名、封标以及前往武汉****有限公司领取每家公司4万元的保证金,合计12万元;安排被告人胡某落实标书、授权的签字等。后被告人张某甲将*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的标书报价分别定为470万元、467万元、462万元。

2017年11月30日,上述项目在武汉市蔡甸区政务中心举行开标会,时为*甲公司**的被告人张某甲、邓某、高某、李某甲四人,分别持*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的标书,并分别以上述四家公司**的身份参与该项目的开标会。2017年12月l日,湖北**府**网公布“蔡甸区***旧城改建征收服务项目(一标段)”工程评标结果,武汉*甲服务有限公司以458万元中标该项目。中标后,该项目至今尚未完工。期间,蔡甸街办事处先后五次向*甲公司支付项目款合计360万元。

2、武汉市蔡甸街******城中村改造征拆代办服务项目

2018年1月9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蔡甸街办事处委托湖北名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蔡甸分公司代理**。该公司在湖北**府**网发布“武汉市蔡甸街******城中村改造征拆代办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工程造价为392.85477万元。被告人张某甲以上述同样的方式进行围标。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被告人胡某、邓某负责制作涉案标书,由被告人张某丙及李某丙协助制作标书;安排被告人宋某对接材料盖章;安排被告人胡某陪同报名、落实标书、授权的签字等。后被告人张某甲将*丁公司报价定为390万元,将*乙公司报价定为387万元。

2018年2月1日,该项目在武汉市蔡甸区政务中心举行开标会,被告人张某甲、高某、张某丙分别持*甲公司、*丁公司及*乙公司的标书,并分别以**的身份参与该项目的开标会。最终*甲公司以392.85万元中标该项目。中标后,该项目一直被搁置,尚未开工。

3、蔡甸区大集街***征收代办服务项目

2018年1月22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大集街办事处委托武汉市合泰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蔡甸区大集街***征收代办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预算金额为57.01653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被告人胡某、邓某负责制作竞争性谈判材料;安排被告人宋某对接材料盖章;安排被告人胡某陪同报名、落实材料的签字等。后被告人张某甲将*甲公司的报价定为56.8万元、将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武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公司)的报价定为57万元、将*乙公司报价定为57万元。

2018年2月6日,该项目在武汉市蔡甸区政务中心举行竞争性谈判,被告人高某、庄某某、沈某某分别持*甲公司、**房屋拆迁公司、*乙公司的竞争性谈判材料,并以**的身份参与竞争性谈判。最终武汉*甲服务有限公司以56.8万元中标。中标后,大集街办事处按照协议书的约定,于2018年11月29日向*甲公司支付30%的项目预付款,合计17.04万元。中标后,因征拆工作未取得实质性的成效,该项目搁置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单位《企业信息咨询报告》、成交通知书、代办委托协议、请款报告5份、工程款付款凭证、投标文件等书证;2.证人肖建兵、刘某甲、代某某、李某丙、刘某乙、朱某某、黄某甲、魏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及办案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3.被告人张某甲、王某、胡某、邓某、宋某、高某、李某甲、张某丙、杨某某及涉案人庄某某、徐某乙、沈某某、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武汉*甲服务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张某甲、王某、胡某、邓某、宋某、高某、李某甲、张某丙、杨某某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高某、张某丙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邓某、宋某、高某、李某甲、张某丙、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李某甲、张某丙、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王某、胡某、邓某、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建先

检察官助理:李怡星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王某、胡某、邓某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被告人宋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号**单元**号,联系电话1363867****;被告人高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号,联系电话1777188****;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园**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530713****;被告人张某丙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334344****;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里**号,联系电话13659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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