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94********,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812002********,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街道**村**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在龙口市**街道**街**楼**室**宿舍)内,将同住在该宿舍的张某乙放在床上挎包内的50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8月20日10时,被告人王某某经龙口市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同日11时,被告人张某甲被龙口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翔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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