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湖北省随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江西省新建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熊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熊某某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办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7张银行卡,并在明知上述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贩卖给张某乙(另案处理),非法获利人民币4 400元(以下币种同)。2019年9月29日至10月3日,段某某被骗6万余某某,均转账至被告人熊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同年10月6日至10月17日,赵某某被骗15万余某某,其中14万余某某转账至被告人熊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办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3张银行卡,并在明知上述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贩卖给谢**(另案处理),非法获利人民币4 500元(以下币种同)。2019年10月13日至10月21日期间,杨某某被骗39万余某某,其中被骗的近10万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甲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银行账户。同年10月16日至10月19日,谢某某被骗27万余某某,其中被骗的近17万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甲中国银行账户。此外,被告人张某甲还多次帮助谢**检验银行卡密码,共计非法获6 000元左右。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熊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至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投案。到案后,被告人熊某某、张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资金来源说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杨某某、谢某某、段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熊某某及同案犯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熊某某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熊某某、张某甲均认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迪南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熊某某现被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认某某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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