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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潘某某职务侵占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06年6月18日至2020年4月4日任**公司工资核算员,户籍所在地邹某市**镇**村**号,住邹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曾用名潘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4年3月31日至2020年4月4日任**公司工资核算员,住邹某市**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8月20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公司工资核算员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职工工资的方式,将公司财产317851元非法占有。

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潘某某利用担任**公司工资核算员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职工工资的方式,将公司财产280988元非法占有。

2020年4月5日、4月7日、5月13日、9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退还**公司人民币395337元;2020年4月5日、4月7日、4月22日,被告人潘某某退还**公司人民币298900元。二被告人取得**公司谅解。

2020年4月21日、4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潘某某到邹某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谅解书等;2.证人牟某某、王某某、张某乙、赵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潘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担任**公司工资核算员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潘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慧芸

检察官助理:董  蜜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住邹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潘某某被取保候审,住邹某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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