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18〕121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因本案于2016年5月1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1月4日再次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温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路**号**栋**室。因本案于2016年5月1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1月15日再次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因本案于2016年5月1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4日再次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戊(绰号“张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93********,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因本案于2016年5月1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3月27日再次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4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5月1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5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村**。因本案于2018年5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温某甲、张某乙、张某戊、严某某、郭某甲、黄某甲、吴某甲、温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20日、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本院决定,并案处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8年8月3日、10月15日退回诸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8月30日、11月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黄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下设黄山华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黄山晚晴在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并在全国各地注册成立40余家分公司。黄山**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以下简称诸暨分公司)于2015年9月开始试营业,同年11月正式成立,公司位于诸暨市**街道**路**号**大厦**楼,公司负责人为罗某某。被告人张某甲为诸暨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行以及与总公司的业务联系。被告人张某乙为诸暨分公司总监,负责公司的旅游业务、员工管理等业务。张某己为诸暨分公司会计和出纳,负责与客户签订合同、客户报名登记、管理财务以及与总公司的资金往来。分公司设有经理即被告人温某甲、张某戊及邓某某三人,负责旅游业务、员工发传单等业务;设有主管即被告人郭某甲、严某某及郭某乙三人,负责旅游方面业务、员工发传单、介绍业务等业务;另有业务员即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温某乙等十余人,负责发传单、拉客户等。
诸暨分公司自2015年9月以来,通过在诸暨市区**广场、居民楼小区、商场门口发放宣传资料、在报纸、电视台登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主要针对中老年群体),宣传推广**集团的旅游产品服务。诸暨分公司主要针对中老年群体推广销售**储值卡,承诺客户购买该卡并充值不等资金后,即可享受银卡、金卡、钻石卡不同的折扣,用于**集团住宿、餐饮、旅游、养生、购物等消费项目,并且承诺储值的资金在一年或二年后享受10%-16%的利息。
2016年5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诸暨市公安局查处,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后,被告人张某甲仍继续担任分公司的总经理,被告人温某甲接替张某己担任财务,签订合同、与总公司对接资金等事务,被告人张某乙、张某戊、严某某、郭某甲、黄某甲、吴某甲、温某乙均担任业务员,继续推销**储值卡以及**在线商城等项目进行非法集资。至2017年12月,共向姜某某、黄某乙等170余名老年人吸存资金2700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19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戊、严某某、郭某甲、黄某甲、吴某甲、温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被告人张某甲成功劝说被告人温某甲主动归案,并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诸暨日报公告、营业执照、分公司登记及变更登记基本情况、单用途发卡企业备案表、人口信息、诸暨会员明细表、被害人统计表、银行账单、浙江省预收款票据、**预收储值卡买卖合同、**合同书及协议书、客户转让合同申请单、虚拟股票期权激励合同书、劳务合同、VIP卡、专用收据、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姜进山、黄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温某甲、张某乙、张某戊、严某某、郭某甲、黄某甲、吴某甲、温某乙以及同案人员曾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附光盘2份);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温某甲、张某乙、张某戊、严某某、郭某甲、黄某甲、吴某甲、温某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温某甲、张某乙、张某戊、严某某、郭某甲、黄某甲、吴某甲、温某乙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九被告人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张某甲、温某甲、张某乙、张某戊、严某某、郭某甲、黄某甲、吴某甲、温某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温某甲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张某戊、严某某、郭某甲、黄某甲、吴某甲、温某乙均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分别为157********、132********、188********、138********、151********、159********、183********;
2.移送侦查卷宗4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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