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沈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施工员,住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暂住于江苏省阜宁县**镇**花园**号楼**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街道**金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街道**金典**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沈某某、刘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沈某某、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及值班律师、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5月初至5月底,被告人张某甲、沈某某、刘某甲为刘某乙(另案处理)的吉米团队担任代理,利用本人及刘某丙、张某乙、王某某、刘某丁、顾某某等人的支付宝账号为励扬太阳城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赌资结算及赌资流转服务,由张某甲、沈某某负责记账、核对账单,由刘某甲从赌博平台收取、发放提成。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沈某某、刘某甲共流转赌资3162000余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其中张某甲非法获利9725元,沈某某、刘某甲非法获利3000余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江苏省阜宁县**镇**花苑**号楼**室门口被抓获。同月27日,被告人沈某某、刘某甲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街道**金典**幢**室门口被抓获。张某甲、刘某甲作案用的电脑、手机等物被依法查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手机;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个人客户交易明细、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

3.被告人张某甲、沈某某、刘某甲与同案犯刘某乙等人的供述;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手机数据及电子数据检查记录、提取固定清单、封存电子证物清单、图片记录表、原始证物使用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沈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沈某某、刘某甲伙同他人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赌资结算、流转等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沈某某、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沈某某、刘某甲系从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小春

                                                                                             

2021年2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沈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