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71********,汉族,高中文化,荆州市**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办事处**园**,现住荆州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5********,汉族,初中文化,荆州市**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现住荆州市公安县,2006年因犯抢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09年3月假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荆州市**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现住荆州市**宾馆。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91********,汉族,初中文化,荆州市**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现住荆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3********,汉族,初中文化,荆州市**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现住荆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丁,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90********,汉族,初中文化,荆州市**片区**,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路,现住荆州区**镇**路**号,2015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9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现住荆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当日由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贺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批准,于2018年12月1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汪某某(另案处理)、贺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乙、鲁某某、张某丁、张某丙、刘某某、王某甲、贺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汪某某、张某乙、王某甲、张某丙、鲁某某、张某丁、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孟某某、杨某甲、王某乙、尹某某、杨某乙、熊某某、杨某丙、周某甲、李某某、朱某某、周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2019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荆州市**有限公司**期间,在负责荆州市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小区的征迁过程中,由于征迁受阻,张某甲违反征迁规定,指使被告人张某丁、鲁某某聘请社会闲散人员为临时工,以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的方式征迁被害人朱某某、杨某甲、尹某某、王某乙、杨某乙、周某乙、杨某丙、孟某某位于荆州市文化旅游区**小区的房屋。在负责荆州市荆州区**镇**园的征迁过程中指使贺某乙、刘某某以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的方式征迁被害人熊某某位于**镇**园店铺。指使汪某某以白天100元每天、每晚200元每天跟临时工结账,造成了多名被害人因巨大的心理压力被迫同意拆迁或搬往他处居住。
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鲁某某在荆州市**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纠集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等社会闲散人员为临时工以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的方式征迁被害人杨某甲、尹某某、周某乙、杨某丙、孟某某位于荆州市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小区的房屋,造成了多名被害人某某乙的心理压力被迫同意征迁或搬往他处居住。被告人鲁某某在参与**小区被害人王某乙家的征迁工作中,因王某乙不同意征迁方案,在王某乙去村委会谈判的路上,指使王某甲、贺某甲、张某戊(另案处理)等人伺机袭击王某乙,张某戊误解手势上前踢了王某乙,致王某乙受伤入院。事后,在鲁某某安排下,由张某丙驾驶现代牌汽车带着王某甲、张某戊、贺某甲等人离开。被告人鲁某某在参与**小区被害人杨某丁的征迁工作中,和被告人张某丙强行进入杨某丁谈判,并与杨某乙发生了争吵,纠集多名临时工,和张某丙一起再次强行进入杨某丁家中,和杨某乙及其家人发生了肢体冲突,以此迫害杨某乙征迁,导致杨某乙及其家人连夜搬到他处居。被告人鲁某某在得知**镇**园项目征迁受阻后,明知临时工上门征迁可能给被害人熊某某带来滋扰,仍将临时工程某某的联系方式给了贺某乙、刘某某。
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乙在荆州市**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参与**小区周某乙及其家人的征迁工作,因征迁受阻,刘某某、张某丙全天跟着周某乙大儿子孟某某,中途孟某某报警,贺某乙安排张某乙去接刘某某、张某丙,张某乙赶到后,强行要求孟某某一并回到**小区谈征迁,因孟某某不配合,张某乙打了孟某某一巴掌,以此迫害被害人周某乙征迁,后周某乙被迫答应征迁。2018年4月,在征迁被害人杨某乙房屋过程中,鲁某某、张某丙带领十余名临时工前一天与杨某乙发生肢体冲突后,第二天被告人张某乙联系程某某邀约杨某戊、梁某某、黄某某等人,带着多名临时工上门再次谈判,在杨某乙打翻了拆迁人员的饭菜并强行要求其离开后,被告人张某乙强行进入杨某丁,与杨某乙及其家人发生冲突。在扭打过程中,张某乙抓住杨某乙头发将其头按向墙壁,程某某、杨某戊、梁某某等临时工持木棍将杨某乙殴打致伤,并与杨某丁人雷某某发生推搡,砸坏了杨某丁的大门和茶几。由于害怕再遭到伤害,杨某乙及其家人连夜搬到他处居住。
2018年3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丙在荆州市**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在参与**小区被害人尹某某家、孟某某家的征迁工作中,受鲁某某指使,采取“临时工”分批、连续几天24小时“不断人”的方式守在尹某某、孟某某家,最终迫使尹某某、孟某某答应征迁;在参与**小区被害人周某乙及其家人的征迁工作中,因征迁受阻,和刘某某全程跟着周某乙大儿子孟某某,以此迫害被害人周某乙拆迁,后周某乙被迫答应拆迁。在参与**小区被害人王某乙家的征迁工作中,因王某乙不同意征迁方案,张某戊袭击了王某乙,致王某乙受伤入院。事后,在鲁某某安排下,由被告人张某丙驾驶现代牌汽车带着王某甲、贺某甲、张某戊等人离开。被告人张某丙在参与**小区被害人杨某丁的征迁工作中,和鲁某某强行进入杨某丁谈判,并与杨某乙发生了争吵。后鲁某某邀约程某某、杨某戊、梁某某、黄某某等十余名临时工,张某丙和其一起再次强行进入杨某丁中,和杨某乙及其家人发生了肢体冲突,以此迫害杨某乙征迁,导致杨某乙及其家人搬到他处居住。
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任职于荆州市**有限公司**期间,参与**小区周某乙及其家人的征迁工作,和张某丙一起全天跟着周某乙大儿子孟某某,以此迫害周某乙拆迁,后周某乙被迫答应拆迁。2018年6月,在参与**有限公司征迁**镇**园项目的过程中,受被告人张某甲的指使,刘某某邀约“临时工”上门征迁。根据刘某某的安排,程某某、张某己、田某某等“临时工”三次上门采取堵路、驱赶客人、踹门,阻碍农庄正常经营,并在晚上破坏门锁,进入农庄院子持续进行滋扰,迫害被害人熊某某征迁。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丁在荆州市**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小区征迁受阻,受张某甲的指使,联系招募临时工程某某等人,并于2018年1月16日购买棍子、手套、胶水、胶枪、鞋胶、辣椒水等工具。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丁在参与朱某某家征迁时,受张某甲指使,邀约戴某某、程某某等十余人前往朱某某家里,采取威胁、恐吓等滋扰手段,迫使朱某某及其家人在外躲避半月之久。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丁发现朱某某久不归家后,安排临时工用胶水堵住朱某某大门,进一步加大朱某某及其家人心理恐惧。
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受被告人鲁某某指使,邀约贺某甲、张某戊等人在荆州市**有限公司在周某甲、王某乙征迁的过程中,以荆州市**有限公司“临时工”的身份,采用“盯人”、“半夜吵闹”等滋扰方式。一般,由鲁某某以白天100元每天、200元每晚给王某甲结账,再由王某甲转给贺某甲、张某戊等人。因被害人王某乙不同意征迁方案,在王某乙去村委会谈判的路上,受被告人鲁某某指使,王某甲、张某戊、贺某甲等人伺机袭击王某乙,张某戊误解了手势上前踢了王某乙致其受伤入院,造成周某甲、王某乙及其家人迫于压力搬往他处居住。受鲁某某指使,和程某某一起将因不堪滋扰搬往他处居住的被害人杨某甲门锁、窗户玻璃砸毁,进一步加大杨某甲及其家人心理恐惧。
2018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贺某甲受被告人王某甲邀约,在被告人鲁某某的指使下,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戊等人,在荆州市**有限公司在周某甲、王某乙征迁的过程中,以荆州市**有限公司“临时工”的身份,采用“盯人”、“半夜吵闹”等滋扰方式。受被告人鲁某某指使,王某甲、张某戊、贺某甲等人伺机袭击王某乙,张某戊误解了手势上前踢了王某乙一脚致王某乙受伤入院,造成杨某乙、周某甲、王某乙及其家人迫于压力搬往他处居住。在此期间,贺某甲共收取700元的报酬。
被告人张某甲、鲁某某、张某乙、张某丁、王某甲、贺某甲被依法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张某丙、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成立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证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通话记录及部分微信转账截图、祥和公司工作记账本、被害人王某乙的病历资料等;
证人戴某某、程某某、马某某、张某戊、田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被害人周某甲、尹某某、杨某乙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张某甲、鲁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刘某某、张某丁、王某甲、贺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被害人拍摄并提供的征迁现场视频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系恶势力组织纠集者,策划并指使鲁某某多次邀约他人以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的方式征迁,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系恶势力组织纠集者,组织、策划、指挥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务、辱骂、恐吓他人,以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的方式征迁,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恶势力组织其他成员,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务、辱骂、恐吓他人,以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的方式征迁,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贺某甲系恶势力组织其他成员,随意殴打他人,以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的方式征迁,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丁、刘某某系恶势力组织其他成员,以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的方式征迁,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佩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被告人鲁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王某甲现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丁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荆州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12034****;被告人贺某甲监视居住于荆州区**镇**渔场,联系方式13886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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