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93********,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由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住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 日由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96********,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镇**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由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住辽宁省喀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0日被朝阳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由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住辽宁省海城市**街**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由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住北京市通州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由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1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临时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于2019年5月9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村**号。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临时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于2019年5月9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由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汤某某、夏某甲、高某甲、张某丙、张某丁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何某某、张某乙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将何某某、张某乙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张某甲、石某某(刑拘在逃)、汤某某在沈阳市沈北新区淘乐新天地从事手机分期、小额放贷。2017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丁在大连市开展校园贷放贷活动,被告人张某丙专门从事中介活动,为被告人高某甲、陶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推送客户借钱平账。2017年10月,被告人高某甲与被告人张某乙合伙在沈北经营“德盛金融”专门从事贷款中介、网贷活动。
2017年11月,何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张某甲,并为其放贷提供资金,组成以张某甲为首;石某某为合伙人;由何某某负责出资;汤某某负责审核、放款、做虚假银行流水、讨债;夏某甲负责开车验点、讨债;高某甲和张某乙负责推送客户;张某丁、张某丙负责向高某甲推送客户;在沈阳市沈北新区淘乐商场等地设置办公室,开展以在校大学生为主要目标,以“套路贷”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犯罪活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痕迹,录制虚假借款视频、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财产。在向被害人及其家属索取债务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滋扰、纠缠、喷字、锁门、等软暴力手段,强行勒索他人财物,为非作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汤某某、夏某甲、高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孙某某被诈骗、敲诈勒索案。被害人孙某某在辽宁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读书期间因欠网贷,无力归还。2017年11月的一天,联系高某甲欲借款20000元,高某甲诱骗孙某某签订30000元借款合同,并带孙某某回丹东家里验点,收验点费1000元,孙某某实际借得19000元。2017年11月21日,高某甲带孙某某找汤某某借款为其平账,并认定孙某某违约需归还高某甲35000元。汤某某明知孙某某借钱是给高某甲平账,诱使孙某某签订100000元借款协议,何某某提供100000元给张某甲,由汤某某汇款给孙某某100000元制造收款流水,孙某某取回100000元,其中65000元交给汤某某,35000元被高某甲要走平账,汤某某借给孙某某1000元路费。后汤某某认定孙某某违约,要求孙某某还款100000元。孙某某被迫将借钱之事告诉其父,孙某某父亲迫于孙某某被威胁,通过孙某某还给汤某某66000元。高某甲诈骗孙某某16000元,张某甲、何某某、汤某某、高某甲敲诈勒索孙某某30000元。
2、杜某某被诈骗、敲诈勒索案。被害人杜某某在大连市读大学期间欠放贷人12000元,杜某某无力还款。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放款人带杜某某找高某甲借钱平账,高某甲付给放贷人12000元平账,并诱使杜某某为其签35000元欠条。2017年12月8日,高某甲带杜某某找汤某某借钱平账,汤某某明知杜某某借钱用于给高某甲平账,诱使杜某某签120000元借款协议,何某某为张某甲提供120000元,由汤某某给杜某某做120000元收款流水,杜某某取出现金107600元交还给汤某某,其中包含为高某甲平账的35000元,高某甲又以中介费为由向杜某某要走2400元。后杜某某父亲迫于杜某某在外读书被汤某某等人威胁,被迫带杜某某到沈阳还给汤某某65000元。高某甲诈骗杜某某25400元,张某甲、何某某、汤某某、高某甲敲诈勒索杜某某17600元。
3、徐某甲被诈骗案。被害人徐某甲在大连市读大学期间欠下债务。2017年11月份的一天,徐某甲找到张某丁借钱,张某丁诱使其借4000元打14400元欠条。张某丁肆意认定徐某甲违约,并威胁要求其立即还钱。张某丁联系张某丙带徐某甲去下家借钱平账。2017年11月25日,张某丙带徐某甲去沈阳找陶某甲借钱平账,徐某甲被迫向陶某甲借20000元签48000元欠条。张某丙以威胁手段向徐某甲要走14888元给张某丁平账,又向徐某甲要走5000元好处费,张某丙转给张某丁10000元。2017年12月9日,陶某甲肆意认定徐某甲违约,要求徐某甲还钱,并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到65000元,并带徐某甲去“张某甲家”借钱为其平账。汤某某诱使徐某甲签140000元欠条,汤某某安排夏某甲为徐某甲转账未果,用手机录制徐某甲借款140000元视频,实际借给徐某甲65000元,其中55000元被陶某甲要走平账,汤某某向徐某甲要走2500元验点费,徐某甲实际到手7500元。后张某甲、夏某甲到徐某甲户籍地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起诉徐某甲,无果后撤销起诉。张某丁敲诈勒索徐某甲6000元(此事实已经被大连开发区法院判决);张某丙敲诈勒索徐某甲9888元(此事实已经被大连开发区法院判决);张某甲、汤某某、夏某甲诈骗徐某甲77500元未遂。
4、吕某甲被诈骗、敲诈勒索案。被害人吕某甲在大连艺术学院读书期间想要借款。2017年9月份的一天,吕某甲联系张某丁借钱。张某丁先后借给吕某甲13100元,吕某甲签20000元欠条。吕某甲按约归还张某丁5900元,后被张某丁肆意认定违约,威胁吕某甲要求立即还款27000元,吕某甲无力归还。张某丁遂联系张某丙带吕某甲去下家借钱为其平账。随后张某丙将吕某甲推送给高某甲借钱平账,高某甲带吕某甲去沈阳市找汤某某借款给张某丙、张某丁平账。高某甲带吕某甲前往沈阳找汤某某路上,借给吕某甲11400元,帮助吕某甲清偿网贷,并要求吕某甲多还款,随后带吕某甲回朝阳市验点。2017年12月11日,高某甲带吕某甲到汤某某处借款55000元平账。汤某某诱使吕某甲签120000元欠条。2017年12月12日,何某某提供给张某甲120000元,由汤某某制作吕某甲收款120000元流水,高某甲带吕某甲将120000元取现交给汤某某,汤某某收回65000元,高某甲要走20000元平账,张某丙以语言威胁向吕某甲要走34000元。2018年1月,吕某甲无力还款,被汤某某认定违约,要求全额还款,汤某某、夏某甲多次来朝阳市以语言威胁手段找吕某甲父亲吕某乙要钱,最终吕某乙被迫与汤某某商定还款68000元。张某丁、张某丙共同敲诈勒索吕某甲26800元;高某甲诈骗吕某甲8600元;张某甲、何某某、汤某某、夏某甲、高某甲敲诈勒索吕某甲13000元。2019年5月31日吕某甲家属收到汤某某家属退款15000元,表示对张某甲、汤某某、夏某甲谅解;收到高某甲家属退款10000元,表示对高某甲谅解;收到张某丁家属退款20000元,表示对张某丁谅解;收到张某丙家属退款20000元,表示对张某丙谅解。
5、董某甲被敲诈勒索案。2017年12月12日,被害人董某甲为借钱偿还网贷,通过中介到汤某某处借钱。2017年12月13日,董某甲向汤某某借款50000元,签102000元借款手续,夏某甲去其家和其父单位验点后,何某某提供资金,汤某某制作102000元交易流水。2017年12月14日,董某甲再次向汤某某欲借50000元还网贷,汤某某不能决定是否继续放款给董某甲,遂找石某某决定,石某某与董某甲沟通后,同意借款给董某甲。由何某某提供资金,汤某某制作98000元虚假银行流水,董某甲实际借款49500元,董某甲签200000元欠条(将13日借款的欠条合并成一个)。2018年1月1日,汤某某、夏某甲、张某甲三人以非法拘禁手段扣留董某甲威胁其还款,董某甲联系其亲属答应还钱后被家属接回。次日,董某甲家属迫于汤某某等人威胁,被迫还给汤某某195000元。张某甲、何某某、汤某某、夏某甲敲诈勒索董某甲95500元。
6、董某乙被敲诈勒索案。被害人董某乙在沈阳工学院读书期间需要借款。2017年12月份的一天,经中介人员介绍找汤某某借钱。夏某甲带董某乙去家里验点。2017年12月16日由何某某提供资金,汤某某制作90000元汇款流水,董某乙借到手45000元,打了90000元欠条,约定每日还款2500元还30天只需还款75000元。董某乙陆续还款给汤某某43000元后无力还钱。汤某某与夏某甲去董某乙家要账无果,其二人遂在董某乙家楼道喷漆“董某乙欠债还钱”字样。董某乙母亲迫于汤某某、夏某甲威胁,被迫还清75000 元。张某甲、何某某、汤某某、夏某甲敲诈勒索董某乙30000元。
7、鲍某甲被诈骗、敲诈勒索案。被害人鲍某甲在鞍山师范学院读书期间欠网贷需要归还。2017年12月份的一天,通过中介认识高某甲,提出向高某甲借钱归还网贷,高某甲遂在网络贷款平台上以鲍谨名义另行做一笔贷款,并将鲍某甲诱骗至沈阳做贷款清账。高某甲在网贷平台为鲍某甲借款,鲍某甲到手3000元,被高某甲要走。高某甲诱使鲍某甲借其23000元签35000元欠条,并安排张某乙制作虚假银行交易流水。第二天高某甲安排张某乙带鲍某甲到汤某某处借款为其平账,鲍某甲认为利息太高不同意借钱。鲍某甲回到学校以后,张某乙多次向鲍某甲讨债。鲍某甲还给张某乙12500元。2017年12月16日,高某甲带鲍某甲到汤某某处借30000元平账。汤某某明知给高某甲平账,安排夏某甲带鲍某甲去家中验点,验点后汤某某借给鲍某甲30000元,诱使鲍某甲签60000元借款手续,并制作了虚假银行流水,高某甲要走25000元平账。2018年1月份,鲍某甲无力还款,汤某某、张某甲威胁鲍某甲欺骗家里人并到大连向其家里人讨债。鲍某甲父亲鲍某乙归还60000元。高某甲、张某乙诈骗鲍某甲17500元;张某甲、汤某某、夏某甲、高某甲敲诈勒索鲍某甲30000元。2019年6月2日鲍某甲收到汤某某家属退款30000元,表示对张某甲、汤某某、夏某甲三人谅解;收到高某甲家属退款15500元,表示对高某甲谅解。
8、王某甲被诈骗、敲诈勒索案。被害人王某甲锦州读大学期间,因欠网贷无力偿还,2017年12份的一天,联系张某乙欲借款。张某乙借给王某甲2000元应急,并欲带王某甲到汤某某处借款,王某甲产生悔意不想继续借款,张某乙遂要求王某甲立即归还3000元,王某甲无力偿还3000元,遂被张某乙带到汤某某处。经汤某某诱使王某甲同意在汤某某处借款。张某乙在确定王某甲跟汤某某借款后,在王某甲借款到手前帮助王某甲网贷清账继续借给王某甲20000元。汤某某安排夏某甲带王某甲回昌图县其父亲经营**馆验点,验点之后汤某某放款给王某甲签 90000元借款协议,实际借款45000元,并制作90000元交易流水。王某甲到手的借款中30000元被张某乙要走,15000元用于还网贷。汤某某又以个人名义通过微信借给王某甲5****。到约定还款日期,王某甲无力还款。汤某某、夏某甲去昌图县王某甲父亲王某乙经营**店以语言威胁催债,要求按照王某甲欠条90000元还款,王某乙迫于王某甲外读书受到汤某某等人的威胁,被迫与汤某某商谈还款,最终归还汤某某72000元。张某乙诈骗王某甲8000元;张某甲、汤某某、夏某甲、张某乙敲诈勒索王某甲22000元。
9、张某戊被诈骗、敲诈勒索案。被害人张某戊在大连漯河职业学院读书期间,张某戊想做微商需要资金。2017年9月末的一天,联系到张某丙借钱。张某丙以借款到手4400元只需要归还5000诱骗张某戊签订20000元借条。2017年11月初,张某丙肆意认定违约,强行将其拉至沈阳找陶某甲借钱平账。在陶某甲处,张某丙伙同陶某甲强迫张某戊打60000元欠条,并拍摄借款60000元视频,张某丙拿走其中20000元平账,剩余40000元陶某甲收回。2017年11月18日,陶某甲安排杨某甲(另案处理)将张某戊带至沈阳市找陶某甲。陶某甲带张某戊到肖某(另案处理)处借款平账,张某戊打26000元欠条,实际转账给张某戊14700元(后张家归还15000元),陶某甲将14700元要走;陶某甲又安排一中介带张某戊找高某甲借款平账,高某甲给张某戊做网贷16000元,下款10692元(后张家归还16000元),高某甲要走3000元,中介拿走2000元,陶某甲要走6300元平账。2017年11月24日,陶某甲将张某戊带到张某甲处借钱平账。受陶某甲逼迫,张某戊同张某甲签82000元借款协议,何某某提供给张某甲100000元,制作了82000元虚假交易流水,张某戊实际借到33000元,32000元被陶某甲要走平账。张某戊先后被陶某甲要走53000元。2017年12月份,张某甲、夏某甲来北票市张某戊家中讨债,语言威胁要求张某戊父亲张某己还款82000元,张某己不同意还款。2018年1月9日经北票市人民法院调解,张某戊还给张某甲35000元。张某丙敲诈勒索张某戊15600元;张某丙伙同陶某甲诈骗张某戊33000元;高某甲敲诈勒索张某戊3000元;张某甲、何某某、夏某甲敲诈勒索张某戊2000元;因张某丙敲诈张某戊致张某戊被层层推送、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张某戊家里损失60600元。
10、夏某乙被诈骗、敲诈勒索案。被害人夏某乙在丹东上大学期间因欠网贷需要归还。2017年11月份的一天,夏某乙向张某乙借钱。张某乙到夏某乙家验点后,借给夏某乙28000元诱骗其签60000元欠条,一个月内还清,需要还5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夏某乙无力还款被张某乙推送到汤某某处借款平账。汤某某明知张某乙带夏某乙借款是给张某乙平账,诱使夏某乙签100000元借款手续及欠条,借给50000元。何某某提供给张某甲100000元,由汤某某制作100000元交易流水,夏某乙取现被张某乙直接拿走46000元平账,50000元被汤某某要回,夏某乙借到手4000元。2018年1月份,汤某某找夏某乙要钱,要求夏某乙还款100000元。夏某乙无力还款,汤某某、夏某甲、张某甲到盘锦找夏某乙父亲夏某丙要账。夏某丙迫于汤某某等人威胁,被汤某某要走95000元。张某乙诈骗夏某乙18000元;张某甲、何某某、汤某某、夏某甲、张某乙敲诈夏某乙45000元。
11、陶某丙被敲诈勒索案。被害人陶某丙在朝阳师专读书期间想创业需要资金。2018年1月份的一天经中介推送到汤某某处借钱。汤某某以分期还款不需按借条还款诱使陶某丙借钱,借给陶某丙借款45000元签90000元借款协议。2018年1月15日,汤某某、夏某甲在凌源市陶某丙家验点,汤某某汇款给陶某丙90000元,陶某丙取现给汤某某45000元。2018年1月28日,陶某丙还给汤某某4000元,自知利息太高不想继续借款,欲还45000元本金及第二期4000元利息,汤某某认定陶某丙违约并要求陶某丙按照欠条金额还款。张某甲、汤某某、夏某甲来到朝阳市威胁陶某丙还款90000元。汤某某、夏某甲前往凌源市以语言威胁向陶某丙母亲殷某某讨债,迫于张某甲等人威胁,陶某丙家一共还款89000元。张某甲、汤某某、夏某甲敲诈勒索陶某丙44000元。
12、霍某甲被诈骗、敲诈勒索案。被害人霍某甲在辽东学院读书期间欠网贷需归还。2018年1月份,霍某甲向高某甲先后借款6500元。2018年1月23日,高某甲带霍某甲去沈阳市找汤某某做分期为其平账。汤某某明知霍某甲借款是用于还网贷及给高某甲平账,借给霍某甲25000元,诱骗霍某甲签50000元欠条,并制造50000元交易流水,录制虚假借款视频。高某甲向霍岩要走10000元平账。2018年2月份至4月份,霍某甲先后以微信转账方式还汤某某20****。2018年5月份,霍某甲无能力偿还。霍某甲的父亲霍某乙接到霍某甲被绑架的恐吓电话,向霍岩求证,霍某甲如实向其父亲说明在汤某某处借钱之事,霍某甲父亲顾忌霍某甲安全,被迫又归还汤某某25000元。高某甲诈骗霍某甲3500元,张某甲、汤某某、高某甲敲诈勒索霍某甲20900元。2019年5月31日霍某甲家属收到高某甲家属退款3500元,表示对高某甲谅解;收到汤某某家属退款20900 元,表示对张某甲、夏某甲、汤某某三人谅解。
13、赵某某被诈骗、敲诈勒索案。2018年2月10日,被害人赵某某因借款还网贷,通过中介介绍到高某甲处借款。高某甲借给赵某某25000元,诱使赵某某签35000元欠条,要求半月内一次还清35000元。高某甲以验点费为由要走3000元,中介要走8000元,赵某某实际到手14000元。2018年2月22日,高某甲肆意认定赵某某违约,带其去沈阳找汤某某借钱平账。汤某某明知赵某某借款是给高某甲平账,汤某某提出借款35000元,1000元验点费,共计36000元,汤某某以口头约定分期还款,不需按照借条还款诱使赵某某签72000元借款协议,夏某甲带赵某某回辽阳家里验点,汤某某制作72000元收款流水,汤某某收回37000元,高某甲要走35000元平账。2018年3月16日,赵某某无力还款,汤某某认定违约,威胁赵某某还款72000元。夏某甲找赵某某来沈阳还账,诱骗、威胁赵某某对其家属谎称借款69000元,还72000元。赵某某被迫对其父亲谎称需还款72000元,其父迫于赵某某被威胁遂同意还款。2018年3月18日,赵某某前往沈阳市还给夏某甲72000元,夏某甲将此款全部转账给张某甲。高某甲诈骗赵某某13000元,张某甲、汤某某、夏某甲、高某甲敲诈勒索赵某某37000元。
14、李某甲被敲诈勒索案。被害人李某甲在大连读书期间因欠网贷需要归还。2018年3月份的一天,通过高某甲介绍在汤某某处借款35000元,被汤某某诱使签70000元借款手续,后汤某某又借给李某甲7000元。李某甲无力还钱,张某甲、汤某某、夏某甲带李某甲回家向其父母讨债,李某甲被迫离家躲债。汤某某、张某甲、夏某甲到朝阳县七道岭乡大马场村李某甲家讨债未见到其家人,遂将李某甲家大门用锁头锁住,并在李某甲家居住村子醒目墙上喷字讨债。次日张某甲、汤某某、夏某甲三人继续去李某甲家讨债,李某甲父母拒绝还钱,汤某某将李某甲起诉到朝阳县人民法院,李某甲母亲张某辛作为被委托人参与调解,经法院调解由李某甲还汤某某50000元,李某甲及其父母至今未还款。张某甲、汤某某、夏某甲、高某甲敲诈勒索李某甲8000元未遂。
15、宫某某被敲诈勒索案。被害人宫某某在读大学期间欠下借款。2017年12月份,因欠他人12500元,被张某庚(另案处理)诱使签20000元欠条给他人平账,张某庚肆意认定宫某某违约要求还款。2017年12月25日,张某庚联系张某丙带宫某某去下家借20000元为其平账,其二人将宫某某控制,张某丙先带宫某某在大连市找张某壬(另案处理)做8000元网贷,下款4900元,其中3000元被宫某某还网贷,1900元被张某丙要走。张某丙伙同张某庚继续带宫某某去沈阳找陶某甲借钱平账。2017年12月26日,张某丙、张某庚带宫某某在陶某甲处借钱平账,宫某某被迫在陶某甲处借款30000元,打60000元欠条。陶某甲通过微信转给宫某某25****,另付5000元现金被张某丙直接要走,张某丙要求宫某某将25000元转账给张某庚平账。2017年11月7日宫某某家人迫于威胁归还陶某甲40000元。张某丙伙同张某庚、陶某甲敲诈勒索宫某某21900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以诉讼、仲裁、公正或者采取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批。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甲敲诈勒索人民币395000元;何某某敲诈人民币233100元;汤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393000元;夏某甲敲诈勒索人民币326500元;高某甲敲诈勒索金额人民币156500元;张某乙敲诈勒索人民币67000元;张某丙敲诈勒索64300元;张某丁敲诈敲勒索人民币26800元;张某甲、汤某某、夏某甲诈骗未遂金额人民币77500元;高某甲诈骗人民币87000元;张某乙诈骗人民币43500元;张某丙诈骗人民币33000元。2019年5月8日,公安机关在沈阳市沈北新区碧桂园小区将汤某某、张某甲抓获;同日,公安机关在沈阳市沈北新区淘乐新天地将高某甲抓获;同日张某丙、张某丁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在喀左县大城子镇一品城小区将夏某甲抓获。2019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在大连市何某某家中将其抓获。2019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张某乙租住的房间里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捕经过、银行交易流水、欠条、借款合同、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杜某某、吕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汤某某、夏某甲、高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指认笔录、辩认笔录。6.电子数据光盘二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汤某某、夏某甲、高某甲、张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张某乙、张某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汤某某、夏某甲、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张某乙、张某丙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八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甲、汤某某、夏某甲、高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系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丁均系发现漏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培元
2019年12月25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甲、夏某甲、高某甲、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被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汤某某被羁押于北票市看守所,何某某被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
5.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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