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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梁某甲等4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132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62********,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2002年5月28日因发展门徒会组织成员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号,住播州区**镇**公寓**单元**楼**室,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变更为取保侯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梁某甲、王某甲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国家明令取缔邪教组织“三赎基督”(门徒会)以来,被告人张某甲、梁某甲、王某甲伙同何某甲、刘某甲、余某甲、何某乙(均另处理)等人仍然从事三赎基督邪教活动,并分别担任该组织小会执事、小分会会执事、分会点执事等职务,发展“三赎基督”邪教组织成员,宣扬“从事三赎基督教,生病不用打针吃药,刚强、坚定的信徒能吃上生命粮,福音就快来临”等反社会、反科学说,并将自编的《圣经》、自制的十字架、祷告治病救人的“见证”、“道理”等资料进行大肆宣传,大量收取“土豆款”。具体行为如下:

一、2002年5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曾因发展门徒会组织成员受行政处罚。2012年,被告人张某甲在王某乙(在逃)的扶持下继续从事“三赎基督”活动,并按照王某乙的安排担任“三赎基督”邪教组织遵义分会下属的3号小会执事,负责管理“三赎基督”邪教组织2号小分会执事王某丙(另处理)、张某乙(在逃)、赵某甲(在逃)的工作,在此期间认识被告人梁某甲将其发展为下级。2017年,因王某丙退出三赎基督”邪教组织,被告人张某甲将王某丙在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播州区龙坪镇等地的“三赎基督”邪教工作转交给被告人梁某甲负责。此后,被告人张某甲每半年听取被告人梁某甲、张某乙、赵某甲等人关于发展新工(新信徒)、收取“土豆款”(信徒自愿上交的钱财)数量的情况汇报。据其供述给上述执事说收取“土豆款”用于修路、做好事、开展活动费用,自己没有收取梁某甲等人上交的土豆款。

二、1995年,被告人梁某甲开始信奉“三赎基督”邪教。2017年,被告人梁某甲认识被告人张某甲后接受其安排担任2号小分会执事负责“三赎基督”邪教组织在遵义市汇川区高桥、播州区龙坪等地工作,并安排被告人王某甲及何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均另处理)、张某丙(在逃)、穆某甲(在逃)等人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镇隆镇、汇川区芝麻镇、山盆镇、松林镇、新庄镇等地开展“三赎基督”邪教工作,发展“三赎基督”邪教组织成员并大肆宣扬“从事三赎基督教”的好处,收取“土豆款”。此后,被告人梁某甲每三个月听取上述人员的工作汇报,并从被告人王某甲手中收取土豆款约3、4万元、从何某甲、刘某甲手中共收取土豆款5万元。据其供述已全部上交被告人张某甲,下级人员王某甲、何某甲、刘某甲等人汇报发展总数为200余人,

(一)2014年,被告人王某甲经其母亲梁某乙(另处理)介绍开始信奉“三赎基督”并在自己家中从事邪教活动时认识穆某甲(在逃)及何某乙(另处理)听从二人引导担任教会执事负责在遵义市新蒲喇叭镇、播州区龙坪镇等地从事“三赎基督”活动,发展邪教组织人员王某丁、罗某甲、简某甲、司某甲、司某乙、邹某甲等人。王某丁成为“三赎基督”邪教组织成员后,被告人王某甲安排余某甲(另处理)指导王某丁继续发展人员并带来见证供信徒们使用,通过工作,王某丁发展任某甲、李某乙、陈某甲、穆某乙、杨某甲、陈某乙、罗某乙等人成为“三赎基督”邪教组织成员,其中穆某乙通过宣传发展了李某丙、张某丁等人成为邪教组织成员,王某丁组织上述人员经常在其家中“守安息”、讲见证,并不定时召集人员做“义工”等从事“三赎基督”邪教活动。

2016年底,被告人王某甲将其分管的工作移交给被告人余某甲、张某戊(另处理)管理,伙同穆某甲、张某丙 (均在逃)安排吴某甲(另处理)负责1、2号教会,被告人何某乙负责3号教会,被告人余某甲负责4、5号教会,张某戊负责6、7号教会。

1、1993年左右,何某在广东务工期间开始从事邪教活动,2007年回到其位于遵义市播州区**居**街的**店内继续向来往的顾客宣传“三赎基督”的歪理邪说,发展“三赎基督”的成员。2016年被小分会执事穆某提任何某为3号分会点执事,负责下设的教会王某、王某、包某、李某、梁某等人,组织彭某、李某、侯某、张某、杨某、胡某、杨某、郭某、郭某、胡某、袁某、石某、徐某、付某、陈某、杜某等人聚会、学习见证等。

2、2010年,余某在何某的介绍下开始信“三赎基督”邪教,因其在该邪教组织中文化程度较高, 经常组织“三赎基督”信徒学习《见证》和《道理》。被告人甲将其分管的4号教会点移交给余甲,并由余甲扶持王丁的工作。2015年被穆某(在逃)提拔负责4、5号教会工作,2016年何某被穆某提到分会点任职,余某将3号教会移交给何某负责。其负责的4、5号教会下设的教点负责人有王某(另案处理)、代某、张某、赵某、刘某等5人,上述5人在余某、何某的安排下经常性召集钟某、代某、胡某、李某、钏某、钟某、代某、胡某;钟某、王某、佘某、周某、谢某;卢某、罗某、余某、张某、蒲某、夏某等人聚会、学习见证并组织义工活动等。

另查,2011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何某乙、余某甲等人在被告人王某甲的安排下多次组织播州区龙坪镇、红花岗区深溪镇、新浦区喇叭镇的“三赎基督”邪教组织信徒60余人开展“公路两侧的清理”、“广场除草”等义工活动涉及社会政治稳定。

2019年2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后在其位于遵义市播州区龙坪镇街上的家中查获《圣经》、《教会管理办法》、《永生取决与顺服神》、见证人手写材料、《论婚姻工作》、十字架相框、工作汇总等从事“三赎基督”活动材料数份。

(二)2016年,何某与被告人王某认识后成为王某的下级并经王某的介绍接受王某的安排负责4号分会点在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芝麻镇、山盆镇等地的“三赎基督”邪教组织活动,发展邪教组织成员及大肆宣扬“从事三赎基督教”的好处,定期向二人报告工作。2017年,何某开始接受梁某的安排多次在遵义市汇川区芝麻镇、山盆镇、高桥镇开展三赎基督邪教组织活动,招集邪教组织成员程某、庞某、祝某、程某(均另处理)等人,并安排上述四人担任执事分别开展邪教组织活动,发展了秦某、陈某、付某等人并从祝某处收取“土豆款”3000余元,据其供述全部交给梁某,在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发展各地全并收取“土豆款” 1000元。 

(三)2017年,刘某甲在王某丙的介绍下接受被告人梁某甲的安排负责4号分会点在遵义市汇川区松林、新庄镇等地开展三赎基督邪教组织活动,招集邪教组织成员闵某甲、吴某乙、周某乙、袁某乙、朱某甲、冯某甲等6人,并安排上述6人担任教会执事在所在范围内分别开展邪教组织活动。通过工作,上述人员发展了袁某丙、柘某甲等人从事邪教组织活动并大量收取“土豆款“。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梁某、何某、刘某在遵义市市汇川区高桥镇何从远分管的教会点闵某家中从事“三赎基督”邪教活动汇报工作时被抓获,现场收缴“三赎基督”邪教宣传资料数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邪教宣传资料;2.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搜查笔录、情况说明、物证认定意见书等:3.证人程某、庞某、祝某、周某等100余名证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梁某、王某、何某、刘某、何某、余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录及证人证言同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梁某、王某冒用宗教名义,利用神化首要分子,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邪教组织成员10人以上,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红

2019年1115

附:

    1.被告人张某、梁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现在家侯审(联系电话:150********)

2.附案移送侦查卷贰拾肆册、光盘肆拾张及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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