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Z614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巷**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0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张某甲、林某甲伙同庄某甲、庄某乙、庄某丙、许某某、张某乙、邱某甲、邓某某、朱某某、吴某某、林某乙、魏某某、肖某甲、邱某乙、彭某某、李某甲、林某丙、陈某甲、肖某乙、郑某某、林某丁、杨某某、王某甲、陈某乙、黄某某、聂某某、胡某某、程某某、林某戊、张某丙、王某乙、李某乙(均已判刑)等人,结伙在中国、埃及、肯尼亚、印度组成电信诈骗团伙,该团伙部分成员先后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集结后前往国外犯罪地,以拨打电话谎称个人资料被盗用于犯罪,要求将资金转入指定“安全账户”的方法进行诈骗。在该诈骗团伙中,被告人张某甲为电话组接打电话的人员,参与了该团伙在印度实施的电信诈骗,其参与期间该团伙拨打电话次数为5000次以上;被告人林某甲为电话组接打电话的人员,有时负责做饭,参与了该团伙在埃及、肯尼亚、印度实施的电信诈骗,其参与期间诈骗团伙拨打电话次数为5000次以上。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林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王滢琳
检察官助理:张帆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林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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