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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林某甲等犯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某某乙”、“某某丙”,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公民身份号4505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某某戊”、“牛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广西北海市,公民身份号码4505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己”,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广西北海市,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某某庚”,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广西北海市,公民身份号码4505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绰号“某某辛”,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广西北海市,公民身份号码4505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某某,绰号“某某壬”,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广西北海市,公民身份号码4505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林某甲、陈某甲、张某乙、林某乙、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林某甲、陈某甲、张某乙、林某乙、庞某某合伙在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委会**村**祠堂外以扑克牌“撑船”的方式开设赌场并抽水渔利。2020年6月11日,林某甲通过微信将抽水渔利所得人民币12980元****,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林某乙、庞某某等5人每人分得人民币2163元,林某甲分得人民币2165元。

2020年6月15日,林某甲、张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陈某甲、张某甲、林某乙、庞某某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六被告人到案后均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林某乙、庞某某、张某乙、林某甲的家属共向公安机关代为退赃款人民币13000元。另,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庞某某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三、证人证言;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林某甲、陈某甲、张某乙、林某乙、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林某甲、陈某甲、张某乙、林某乙、庞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甲、张某乙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张某乙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林某乙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乙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5000元。陈某甲、张某甲、庞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陈某甲、张某甲、庞某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盛有

                                  检察官助理:陈碧秋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林某甲、陈某甲、林某乙、庞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张某乙现住址为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村委会**村*号。

2、侦查卷宗肆册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涉案手机陆台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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